浙民民〔2019〕34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工作。同时为推进“双随机”工作的有效开展,今年年检工作将和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相结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8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成立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内容和材料
(一)社会团体2018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二)年检(年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8年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2017年度年检结论为 “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团需提交整改报告;
4.“双随机”抽查到的社会团体(具体名单见附件2),除提交以上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将由我厅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社会团体无需承担费用;
5.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今年社会团体实行网上年检。各社会团体通过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省民政厅→其他行政权力→社会团体年检→在线办理”进行申报,填写年度检查有关材料,初审通过后打印(一式三份),连同其它材料一并上报。
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除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上的财务报告外,还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8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8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5.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6.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7.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8.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9.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0.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1.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2.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5.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社会团体自我检查阶段。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各社会团体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可将年检材料直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各社会团体按本通知所附的《年检材料报送时间表》要求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厅。
(四)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说明
(一)为有序开展年检工作,请各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完成自查和初审,按照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向省民政厅报送年检材料。
(二)报送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底,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三)社会团体在参加年度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1.填报系统故障咨询:0571—81050495
2.年检材料报送、填报内容咨询:0571—88880700转2、81050591、87050238
附件: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