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民〔2019〕24号
各市民政局,各省级基金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现就开展基金会2018年度报告填报和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2018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须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要求报送2018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接受年度检查。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基金会自查阶段。基金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基金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基金会于2019年3月25日前,将年检(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其中,需年检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检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基金会于2019年3月31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章的年检(报)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对参检的基金会作出年检结论,加盖年检印章。
我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基金会和直接登记的省级基金会,年检(报)材料于2019年3月31日前直接报送我厅审核。
三、其他说明
(一)基金会2018年度检查(报告)工作将继续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查,请相关基金会登录浙江省民政厅官网(http://mzt.zj.gov.cn/),“网上办事”中的“社会组织年检”栏目,点击“基金会”,进入操作系统(用户名为基金会中文全称,原始密码为66668888,登录后请尽快修改密码),按照要求填写《基金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完成后在网上向我厅提交电子文本同时打印纸质文本。
(二)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由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要求出具。
(三)报送材料:基金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1份、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1份、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年检工作中,登记管理机关可视情要求基金会提交相关补充说明材料。
(四)我厅将结合年度开展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工作,对部分基金会开展抽查、专项检查活动。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要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基金会业务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专项基金、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检查。在抽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基金会进行整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处罚。对在2018年12月31日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年度检查时,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或者专项检查。
(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规定,我厅在接收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同时,在中国社会组织网或其他渠道公布上述报告全文,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基金会要认真回顾总结一年来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如实填写《基金会2018年度工作报告》,并按时报送材料。对逾期不按要求报送材料、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以及基金会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中有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罚。
网上填报操作咨询电话:010—57585500
网上填报咨询微信号:基金会年报填报咨询(进入填报系统扫描二维码后加入)
省级基金会年度检查(报告)联系单位: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联系人:陶 欣 0571—88880700
地 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三号楼205室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