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0-2018-0001
浙民法〔2018〕3号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
2018年1月4日
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浙民人〔2016〕200号)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民政系统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民政监管对象开展的检查活动,重点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举报核查、部门转办交办、许可审查等需要对特定对象实施检查的,按照日常监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活动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依托“浙江省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双随机综合抽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抽查系统”)进行。
为确保抽查工作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检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计划制订公布、检查主体与检查人员名录建库、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前预查比对、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实施。
第五条 抽查系统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信息,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公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厅、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应当明确或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双随机”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
第七条 省厅于每年一季度通过抽查系统公布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抽查工作计划由省厅相关业务处室制定,政策法规处汇总。
各设区市应当在省厅公布年度抽查工作计划30日内制定本地区的抽查工作计划。
各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查工作计划开展抽查活动,并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其他抽查活动。
第八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预计数据、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覆盖面、监管力度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既要防止失管失衡,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条 在制订抽查工作计划时,对于守信对象,可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高风险检查对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加大抽取比例频次。
原则上同一检查对象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但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除外。
第十一条 除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活动。临时抽查任务参考年度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及公示。
第三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民政系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厅制订公布。设区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能、事权划分和实际情况等增加随机抽查事项内容,另行公布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上述清单录入抽查系统后,共享到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清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十三条 民政系统执法人员库和抽查对象库按照一次建库,分级维护的原则建立。首次建库,由省厅按照抽查系统相关要求制定人员、对象归集表,以设区市为单位归集汇总至省厅,由省厅和省工商局对接后建库。各级民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维护”的原则,对照检查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对执法人员库和抽查对象库实行动态更新。
部分抽查事项需要专业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的,可以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但不纳入随机选派范围。
第四章 任务设置与摇号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活动时,应当在抽查系统中预先设置任务,按照“双随机”要求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选派相应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
任务设置由组织抽查活动的民政部门负责操作。省厅年度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由省厅相关业务局处室负责设置。
第十六条 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第十七条 摇号随机产生被检查对象,经确认锁定后,名单自动通过抽查系统下发至各对应的任务执行部门,同时在公示系统中发布抽查任务公告。
第十八条 各任务执行部门在抽查系统中查看任务要求及具体名单,并进行执法人员的抽取操作。
各部门根据该次任务情况,从执法人员库中选择确认参与本次任务的执法人员名单,选择具体的摇号模式(检查小组模式、执法人员模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每一家被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家检查对象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2名,其中1人为组长。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从专家库中指派。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执法资格,取得省政府颁发的执法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参与“双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日常监管范围限制,但应当事先接受“双随机”抽查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选配。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选配。
第五章 抽查任务执行
第二十二条 抽查任务由抽取并锁定的执法人员具体执行,按照抽查事项检查表单设定的检查内容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事项的业务标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相关业务规则统一制订发布。业务标准与检查事项清单一一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
业务标准加载到抽查系统的相关检查表单中,便于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二十五条 执行抽查任务时,原则上应当对被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当监管力量不足以支持抽查任务时,可根据任务实际,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控、检验检测等其他方法,以及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执行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共享平台、业务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3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放《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通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其中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能通知的检查事宜,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现场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选派但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视情采取书面、口头等具体方式,相关情况记录于“双随机”抽查记录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双随机”抽查记录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
(三)形成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双随机”抽查记录表的相关检查结果,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四)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结果应当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并在检查结果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并网上审核,该检查结果即自动归集到被检查对象名下,在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年。审核不同意的,退回检查人员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
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
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被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事后当事人予以配合要求检查的,可以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日常检查,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三十条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视情依法采取行政告诫、责令改正等相关监管措施。需要开展后续管理的,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需立案调查的,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处理。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发现问题和后续处置情况应当记录在“双随机”抽查记录表中并录入抽查系统。
第三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记录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具体归档保存方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二条 被检查对象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配合检查实施相关活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不得以检查时未发现问题为由逃避相应法律责任或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对检查内容事项负责、对提取证据材料负责、对现场记录负责、对检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双随机”监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考评范围,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管理,组织督查检查和效能评估。
省厅将不定期地组织督查检查,督查检查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第三十五条 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考核以抽查系统的数据情况为基准,下级部门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无此数据。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十六条 抽查检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利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各级民政部门年度预算。其中涉及专项审计、检测检验等费用,设置专门项目预算列支,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当地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之后,上级部门对于抽查相关事项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随机抽查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民政厅发布,自2018年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