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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17-05-09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救助处


1.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答: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2.最低生活保障应向哪里提出申请?

答:应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其提出申请。

 

3.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户口本、申请表(包含承诺书与授权书)。

申请人须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签字确认,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签署核对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经过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答: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15工作日内采用入户调查(委托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后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县(市、区)民政局5个工作日内出审批结果公布。

 

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答:(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3至4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三)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船舶等;(四)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五)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实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的承租住房、宅基地住房等。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人?

答:(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7.哪些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8.哪些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工资性收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二)经营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三)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利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四)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项目。

 

9.哪些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答:(一)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二)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四)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五)其他丧葬费、抚恤金。(六)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七)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八)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九)残疾人的康复、医疗、托安养等补助。(十)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本人劳动所得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十一)低保对象首次就业,其一定期间内所取得的收入,具体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一般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十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十三)长寿老人高龄津贴。(十四)城镇住房保障货币补贴。(十五)困难残疾人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十六)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如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10.对收入计算有哪些方式?

答:(一)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的,按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计算家庭收入。(二)工资、薪金所得,城镇居民按个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不能提供证明的和所提供证明低于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农村务工人员,根据工作单位相关证明计算实际收入;不能提供的,按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收入或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中较低的标准计算。(四)从事种植业的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不能确定产量的,按当地同类地域平均产量确定;从事养殖业在一定数量以上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品种的平均收入计算;从事捕捞业的按实际产量和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五)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六)被赡养(抚养、扶养)人不与赡养(抚养、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推算。实际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11.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也就是低保对象所领取的补助金,按照被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补助金额=保障人数×(月人均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

 

12.低保对象如何领取低保补助金?

答:采取社会化发放的形式,由县(市、区)财政通过金融机构于每月直接打卡发放到城乡低保家庭的个人账户上。

 

13.低保对象如何实行动态管理?

答:一方面,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村(居)民家庭,因经济收入的变化、人数的变化或住址的变动,随时办理调整手续。当低保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当退出低保。当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符合低保保障条件,可以重新纳入低保。

 

14.申请低保边缘户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可以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其申请、审批程序与低保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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