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台州市椒江区海正育才小学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转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请示》(台民〔2016〕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转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试点促进民办公益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举办具有国有资产成份,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公益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类型法人。已成立且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事业单位登记的,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后,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向编制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二、关于办理注销登记时组织财务清算的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按照清算程序完成财务清算工作。 三、关于剩余资产的转移问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理,用于资助非营利性公益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此复。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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