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加强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建立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家属良好的契约关系,我厅会同浙江省老年服务会制定了《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9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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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9月19日
养 老 服 务 合 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甲方(养老机构)
电话
地址
法人代表
许可证号码:
登记证号码:
乙方(入院老人)
性别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原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丙方(委托人)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关系
工作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养老机构管理,更好地保障休养老人的晚年生活,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乙、丙方实地考察及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自愿签订如下一致协议内容:
第一条 乙方申请自愿入住甲方,接受甲方为其提供的养老服务。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入住评估,在乙方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类疾病史及目前无急待在医院治疗的情况下,同意乙方入住甲方。
第二条 乙方入住前,应向甲方提供其最近二个月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报告》内容应包括胸透、肝功能、骨密度、血糖、血常规等。甲方认为乙方须提供其它身体指标的体检报告,乙方仍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体检报告》,对乙方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后,经三方协商一致决定:乙方入住甲方 房;护理级别暂定 级;自乙方入住之日起十五天为试住期。
第三条 试住期满,甲方根据试住期间乙方的生活起居等各类状况及护理情况进行评估,出具《试住期评估表》,确定护理等级,并出示《意外风险告知书》,经三方同意后乙方正式入住甲方。
第四条 丙方作为乙方委托人(监护人),愿意成为乙方履行本协议项目、付款义务的担保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止起二年为担保的保证期限。
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无异议,并同意履行监护人相关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并尊重乙方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各项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虐待、冷落乙方。
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每年做一次定期体检;建立乙方入住期间的健康档案。乙方对甲方组织到专门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应当参加,费用乙方自理。乙方可自行选择其它医疗机构体检,但必须出具同一有效期内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报告,否则必须接受甲方提供的体检安排。
第三条 甲方应规定参加有关养老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
第四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为乙方提供住宿、饮食、娱乐、康复等场所;经常组织乙方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帮助乙方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乙方与其他养老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甲方尊重并重视乙方的生活习惯及相关合理要求,尽最大可能满足乙方提出的有利于健康、生活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甲方按护理标准向乙方提供相应护理等级的服务。乙方在住养期间,如健康状况发生变化,甲方有做出相应调整其护理等级和床位的权力,但应及时通知乙、丙方,调整后的护理级别按《护理等级标准》执行并收费。
第七条 住养期间乙方患病,甲方须通知丙方,应立即通知丙方,如丙方联系不上,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甲方有权紧急处置及时送医。经乙方同意可送医院治疗。遇特殊情况须紧急救治的,应立即通知丙方,如丙方联系不上,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甲方有权紧急处置及时送医。乙方患病就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
乙方如遇特殊情况须紧急送医院救治,在乙方家属无法及时赶到医院的情况下,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如代为挂号、陪同看病,办理入院手续等服务。
第八条 甲方确保住养区域内的各项设施安全可靠,为乙方提供舒适、安全的养老环境。甲方对乙方在住养区域内的安全承担约定以及法定的责任,但对以下甲方区域内发生的情形,甲方除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外,不承担法律责任:
(1)甲方场地和设施无过错情况下,乙方在自行走动或活动时发生跌倒造成骨折、身体损伤等事故;
(2)乙方原有疾病加重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发疾病,甚至猝死;
(3)乙方隐瞒入住前身体状况隐患固疾的
(4)乙方在自行饮食时出现吞咽堵塞而造成窒息的;
(5)乙方服用自配药品及自身原因致身体受到损伤,而致残致死的;
(6)乙方食用外来食物出现的任何后果;
(7)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或引发的各类纠纷;
(8)乙方住养期间因非甲方护理内容而发生的事故及意外;
(9)乙方住养期间身体受到其他养老人员伤害的;
(10)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滞留在甲方期间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
第九条甲方对乙方在甲方住养区域外发生的一切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因甲方安全措施不当,管理服务不善等过错造成乙方身体、财产受到损害的,甲方据实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有过错的,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条 乙方入住期间,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对乙方的贵重物品甲方不负保管义务;对乙方的日用品及其它钱物发生遗失的,甲方应协助查找,但不承担赔偿责任。经甲方确认乙方确无保管能力的,甲方视自身条件的允许,可短期(最长一个月)代为保管经乙、丙双方共同委托的贵重物品。甲方对保管的财物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入住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丙方接到甲方解除通知后三日内办理出院手续:
(1)检查发现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2)检查确认乙方患有精神类疾病或精神不正常症状的;
(3)有自残、自杀、暴力倾向,经心理疏导及劝阻未有明显效果的;
(4)其他入住人员多人多次反映乙方严重妨碍其他养老老人正常生活并查明情况属实的;
(5)屡次违反甲方管理制度及本合同约定,经多次劝告无效的;
(6)无正当理由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一个月的;
(7)乙方的护理服务超出甲方能力范围的。
第十二条 甲方应公示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指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等文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根据政府文件、市场物价及人工、管理等成本因素,作出收费调整的,应事先通知乙、丙方。对有文件为依据的调整,乙、丙方同意按文件执行。如乙、丙方不同意调整,且在甲方通知调整后的一个月内双方仍无协商结果的,则乙、丙方同意本合同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而就此解除。乙、丙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三条 甲方保证乙方的入住信息及其个人隐私不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具备医疗条件的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慢性病及常见病的治疗。
第十五条 甲方应加强护理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野蛮泄恨、违规操作服务的护理人员、对老人的人格、人权、尊严、肢体造成损害的,要追究甲方护理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 乙方应受到与其他住养老人同等的尊重。
第二条 乙、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基本情况,如脾气秉性、既往病史、家庭成员、兴趣爱好、生活习惯、经济状况、宗教信仰等。乙、丙方对隐瞒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承诺每年定期体检一次。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出险后,甲方应协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入住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非因本人过错造成的死亡、伤残等,乙方或丙方可获得相应赔偿。
第四条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享受由甲方提供的住宿、膳食及护理标准规定的相应护理服务。
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权提出意见、批评、建议,或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正当投诉应服务上予以改进。
第五条 乙方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及规章制度,与其他养老人员和睦相处。乙方应爱护甲方区域内的公共财物及甲方与他人的财物。因乙方行为致财物损坏的,乙方须照价赔偿。
第六条 乙方入住甲方期间进出自由,但乙方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作息时间及进出登记制度。乙方外出应事先向甲方告知去向及外出目的。
乙方经允许自由外出的,应在出行前告知甲方护理部值班人员或门卫,同时告知去向、联系方式及大致回房时间,并携带休养证或其他类似证件,以便甲方在需要时能及时联系。对于事先双方约定不能外出者,必须按约定执行,如情况特殊也应与甲、丙方协商,取得同意。
第七条 乙方因故暂时中断住养需保留床位的,应按规定支付床位等费用。
第八条 乙方身体不适时,必须主动配合甲方接受医院治疗。
第九条 乙方如有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应按约及时办理出院,不得借故拖延。
第十条 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需要,有权提出改善生活、饮食及护理等级的要求,甲方应尽量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相应的服务费用甲方可另行收取。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但须提前十天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二条 乙方应按约缴纳住养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对甲方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要求,乙方有权拒付。
乙方发生的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等应即时结清。
第十三条 乙方住养期间,对甲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养老人员造成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 丙方为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费用自愿承担支付及担保义务,同时对甲方履行本合同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条丙方对甲方的服务质量有权进行监督,提出合理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三条 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作息时间探望乙方。乙方住养期间遇有问题,需丙方协助的,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回应,不得推诿。
第四条 丙方应如实反映乙方的心理特征、健康情况及思维状况有无障碍等情况,不得隐瞒有关病史情节。乙方入住后如身体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他养老人员及乙、丙方利益的,丙方应及时做好转院或离院工作。
第五条 丙方应在收到甲方变更护理级别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书面提出是否同意,逾期视为同意。
第六条 丙方接到乙方患有较重或突发疾病的甲方通知时,须及时将乙方送往医院治疗,或在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后及时赶往医院,负责乙方在医院的一切事宜。
第七条 乙方住养期间突发身故的,丙方接甲方通知后应及时负责处理善后事宜,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甲方有权将乙方送殡仪馆。
第八条 出现本合同第二章第十一条情形的,丙方有义务将乙方接出。
第九条 丙方应将自己的住址、电话、联系方式如实告知甲方,如有变更,也应及时告知,否则,由丙方承担引起的后果。
第十条 乙方在入住期间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费用及支付办法
第一条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缴纳 元人民币 作为履约保证金,以及一个月的生活备用金。前款在本合同终止时,无息返还。
上述履约保证金和备用金在乙方住养期间发生损坏甲方财物、欠费、违约等情况的,甲方有权直接动用冲抵。乙、丙方不得以可抵充为由拖欠费用,同时在冲抵后一个月内予以补足。
第二条 乙方住养期间发生的费用指床位费、服务(护理)费、空调费、医疗费、伙食费、电话座机费、话费、电费、水费、有线电视费等。
第三条 乙方首月住入的床位费、服务(护理)费和特别护理休养员的伙食费按实际入院天数结算,以后按月结算。每月床位费 元;伙食费 元;护理费 元,共计人民币 元。乙、丙方必须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预交下月的各项费用。
第四条 乙方终止住养的,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其中床位费不到半个月的,按半个月缴纳;超过半个月,不到一个月的,按全月缴纳。其他费用均按实际天数结算。
第五条 乙方因故中途暂停住养但需保留床位者,暂停住养一周以内的,床位费、护理费不免;一周以上至二个月(生病住院者三个月)以内的,床位费不免,护理费免去;二个月(生病住院者三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保留床位,如乙方要求保留的,则床位费不免,护理费按50%收取。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一条 甲方未按约提供服务,或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条乙方或丙方不按约定时间缴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按每日万分之六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三条 一方违约(逾期付款除外),应承担相当于二个月生活费的违约金,同时还应承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
第七章 特别约定
第一条 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尽自身所能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必要时直接联系120急救中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杜绝乙、丙方以任何方式及目的向甲方管理、服务等工作人员行使金钱或财物上的贿赂(包括请客送礼)。
第三条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各种文艺及娱乐活动,丰富住养老人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本合同标明各方的联系地址和方式为有效的联系地址和方式。如一方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另一方,导致的后果由过错方负责。
第五条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为: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QQ、特快专递、挂号信、电报。
第六条 丙方因人身自由被限制或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或身患疾病无法自理或亡故等丧失履约能力的,本合同项下丙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履行。乙方须在十日内另找具有履约能力的第三人担保提供,逾期的,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七条 如乙方亡故,本合同自行终止,由丙方或其委托人负责各项费用的结算,费用计算至亡故当日。
第八条甲方因变更、解散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或者不具备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资质,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事先通知乙、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出院手续。
第八章 免责条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甲方责任:
(1)乙方自伤、自残、自杀、突发疾病、猝死的;
(2)乙方因伤害他人造成自身伤害的;
(3)乙方入住期间,非甲方所能预料和控制及甲方过错发生的其它意外事故。
第九章 争议解决及生效
第一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三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本合同没有出现约定的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则本合同的服务期限至乙方亡故时止。
第十章 特别提示
以上所有条款内容已经乙、丙方仔细阅读,无任何异议,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意按约履行。
乙、丙方手写以上文字:
甲方 : (盖章) 乙方:休养员 丙方:委托人
机构名称: 签字: 签字: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合同附件:
1、 入住申请书
2、 体检报告
3、 入住评估报告
4、 试住期评估表
5、 意外风险告知书
6、 乙方的护理内容
7、 作息、进出登记等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