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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发布日期:2015-06-29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计划财务处

2014年,全省民政系统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现代大民政建设,充分发挥保障基本民生、优化社会服务、创新基层社会治理重要职能作用,为建设“两富”、“两美”新浙江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以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为主要抓手,深入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依法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率先全国颁布实施《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实现社会救助权力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为促进社会救助长远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加快全省社会救助核对平台建设,全省有88个县(市、区)完成了核对工作机制建设,完成率达到97.8%。推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全省96%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含农村五保对象)57.21万人,全年实际支出保障资金24.42亿元。其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6.43万人,支出保障资金4.2亿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含农村五保对象)50.78万人,支出保障资金20.21亿元。城乡平均月低保标准分别达到587元和487元,同比分别增长11.6%和19.95%,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市标准的82.96%,同比增加5.8个百分点。

 



医疗救助水平稳步提高。各市、县(市、区)安排医疗救助资金9.4亿元,人均筹资19.6元,直接救助180万人次,支出9.86亿元;资助116万人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支出2.4亿元。筹集临时救助资金3.33亿元,救助28.5万人次,支出2.13亿元。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慰问困难群众126.7万人次,发放慰问金5.6亿元。

二、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全面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新政,明确了“9643”养老服务发展总体格局。2014年全年新增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8,147个,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75%以上的农村社区,2.1万名养老护理员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全省供养农村五保人员3.57万人,城镇“三无”人员0.4万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分别达到97.7%和96%。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社会养老床位数43.2万张。其中,机构养老床位28.9万张(不含未登记机构),每千名老人拥有机构床位数30.58张(2014年底老年人口945万人)。

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稳步推进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全省共有31个县(市、区)建立了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82%的县(市、区)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83%的市、县(市、区)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制度。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孤儿5,088名,其中:福利机构养育孤儿2,637名,社会散居孤儿2,451名。全年共办理收养登记4,206件,其中:中国公民收养4,126件,外国人收养80件。


 

注①:指在民政、工商、编办正式登记的为老年人、残疾人、智障精神病人和儿童提供收留、救助服务的机构以及其他提供住宿的服务机构。

注②:本栏统计为在民政、编办正式登记的光荣院数据,不包含其他机构的光荣间床位和收养人数。

注③:本栏统计为儿童福利院数据,不包含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床位数和收养人数。

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2030个,床位29.82万张,比上年增长6.65%;收养14.22万人,比上年增长1.28%。


 

慈善事业取得新的发展。以“向善的力量”为主题,成功举办第四届“浙江慈善奖”颁奖活动。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全年募集善款46.82亿元。

福利彩票发行再创历史新高。全年发行福利彩票137.77亿元,同比增长10.67%,筹集公益金38.19亿元,同比增长8.19%。


 

福利企业整体发展平稳。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福利企业1,934个,安置残疾职工6.75万人,其中:女性残疾职工2.64万人;纳税总额38.85亿元,实际减免税金18.26亿元;实现利润42.11亿元。

三、“三社联动”工作有效推进

积极推动“三社联动”,着力构筑以城乡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为支撑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体制。

深化城乡社区建设。有力指导城市社区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推动村(社区)“三多”事项清理整改,加强治理体制创新,不断提升村(社区)服务能力。截至2014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32,318个,其中:村委会27,997个,比上年减少342个,村民小组259,621个,村委会成员105,530人;居委会(社区)4,321个,比上年增加92个,居民小组71,287个,居委会成员20,004人。

 


 

有序推进“96345”市、县(市、区)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联网工程建设,累计建成76个“96345”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覆盖89个县(市、区)。继续推进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全年新建成15个示范型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600个村级社区服务中心。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城镇社区服务设施2.98万个,城镇便民、利民服务网点达到6.44万个。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现代社会组织成建制、成规模、成体系培育发展。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全省累计直接登记社会组织2,100个。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审批,下放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至县级民政部门。发布全国第一个社会组织建设省级地方标准——《社会组织建设规范》。全省各地建成22个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创新示范观察点,184家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联合会、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服务平台。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社会组织39,844个,比上年增长9.38%;业务范围涉及科技研究、生态环境、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法律、工商业服务、宗教、农村及农村发展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35.70万人,比上年增长1.77%。

 


 

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社会团体19,430个,比上年增长7.3%,按照社团活动地域范围划分,省级社团1,076个,地级社团4,571个,县级社团13,783个。按照社团服务行业划分,科技研究类1,289个,生态环境类498个,教育类845个,卫生类586个,社会服务类2,052个,文化类1,853个,体育类1,589个,法律类203个,工商业服务类3,387个,宗教类364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1,551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2,020个,国际及涉外组织类97个,其他3,096个。

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0,033个,比上年增加11.34%。其中:科技研究类1,284个,生态环境类20个,教育类11,921个,卫生类813个,社会服务类1,993个,文化类1,132个,体育类935个,法律类17个,工商业服务类225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39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6个,其他1,638个。

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基金会381个,比上年增长  16.87%。其中:公募基金会138个,非公募基金会243个。

拓展社会工作服务。发挥民政领域社会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社工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全省持有国家证书社会工作者达12,753人,共有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175家,年度新增45家,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拓展到医疗、教育、新市民服务等方面。

四、双拥优抚安置任务全面落实

扎实做好双拥工作。深入开展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创评活动,全省11个市和33个县被评为省双拥模范城(县、区)。重视烈士褒扬工作,承办抗战胜利纪念日活动和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全面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编辑出版《碧血丹心—浙江革命烈士英名录》。提高优抚政策的保障水平和透明度,及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物价补贴。截至2014年底,全省预算内实际支出抚恤事业费23.84 亿元,比上年增长9.46%。其中,发放各类抚恤补助金21.95亿元。  

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落实安置政策,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一人一岗”。深入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拓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和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获证率达到95%以上。截至2014年底,全省预算内实际支出退役安置事业费11.67亿元,比上年增长13.3%,其中:退伍军人安置费4.73亿元;军休安置费5.57亿元。


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各类优抚安置单位134个,其中:军休所(含管理中心)63个,军供站11个,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40个,荣誉军人康复医院1个,复退军人精神病院1个,光荣院18个。 

五、防灾减灾救灾成效明显

健全防灾减灾综合体系建设。强化部门协作,与省科协签署防灾减灾合作备忘录。全力开展“8.20”洪涝、“凤凰”台风、文泰地震等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时调拨救灾款物,加快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全力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累计建成避灾安置场所11,614个,年度新增3,219个,基本实现每个县、乡有1-2个避灾安置场所,多灾易灾村(社区)均有避灾安置场所的布局。探索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广泛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累计创建国家级、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各553个。

2014年全省累计受灾人口471.22万人,因灾死亡16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0.4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1.4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64.18亿元。全省共支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2.28亿元。

 


六、社会事务管理扎实有序

惠民殡葬政策稳步推进。全面实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制度,生态葬法覆盖86.1%的行政村,公墓绿化率达75%。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殡仪服务单位225个,其中:殡仪馆76个,殡葬管理机构73个,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75个。殡仪服务单位共有职工0.36万人,火化炉346台,全年处理遗体30.73万具。

婚姻登记工作有序开展。2014年,全省共办理结婚登记43.68万对,比上年增加1.46万对,增长3.46%。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43.31万对,比上年增加1.61万对,增加3.86%;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3,658对,比上年减少1,561对,减少29.91%。从年龄结构上看,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大,为44.42%,20—24岁为19.56%,30—34岁为12.79%,35—39岁为6.19%,40岁以上为17.03%。全省共办理离婚登记11.1万对,比上年增加0.29万对,增长2.68%,呈逐年递增趋势。


积极推进救助管理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全国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审检查工作。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救助管理机构77个,床位数0.31万张,全省预算内实际支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1.73亿元,比上年减少4.95%,共救助6.08万人次。

七、行政区划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深入贯彻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依法办理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审核申报了一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撤销杭州富阳市设立杭州市富阳区获国务院批准。截至2014年底,全省共有11个地级市,35个市辖区,20个县级市,34个县,1个自治县,1321个乡、镇(街道)。其中,镇629个,比上年减少10个;乡258个(含民族乡14个),比上年减少6个;街道办事处434个,比上年增加13个。

 


地名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全面部署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以开展“千年古城(都)”、“千年古县”、“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4类全国地名文化遗产的调查、评估、申报和保护工作为重点,指导各地建立市、县两级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积极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深入推进基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依法完成“沪浙线”和39条市、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涉界乡镇(街道)创建平安边界协议签订率达到100%,确保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和谐。

八、民政事业费实现新增长

民政事业费支出继续保持增长态势。2014年全省民政事业费支出达到162.6亿元(含隶属民政部门管理的水库移民扶持支出),比上年增长9.33%,其中: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民政事业费实际支出156.69亿元,比上年增长9.67%。主要包括:抚恤支出23.84亿元,退役安置支出11.67亿元,社会救助支出48.11亿元,社会福利支出33.19亿元,民政管理事务支出21.9亿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2.28亿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17亿元,其他款项用于民政支出13.53亿元。


 

福利彩票公益金继续发挥积极作用。2014年全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共资助各类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项目1.2万个,实际支出16.38亿元。1、资助县(含县)以上社会福利院(中心)、老年公寓等项目176个,资助资金40362.34万元。2、资助县以下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敬老院、老年电大等项目7005个,资助资金49909.27万元。3、资助养老服务补贴项目370个, 资助对象8.44万人,资助资金5068.76万元。4、资助烈士纪念设施等优抚事业项目38个,资助资金4442.91万元。5、资助社区服务设施项目1563个,资助资金12331.02万元。6、资助避灾安置场所、救灾储备仓库等项目1365个,资助资金7691.65万元。7、资助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等项目394个,资助对象28.57万人,资助资金19491.44万元。8、资助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61个,资助资金4022.66万元。9、资助残疾人事业设施设备和“福彩助我行”(为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和低保等困难残疾对象装配假肢、矫形器等康复辅具) 项目467个,资助资金6607.87万元。10、资助救助类单位、殡葬事业、社会组织公益项目等584个,资助资金13824.38万元。上述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投入,有效地推进了我省社会福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社区服务体系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为民生保障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

民政事业基本建设稳步发展。2014年完成投资总额8.31亿元,其中:国家投资5.04亿元,福彩公益金投资2.2亿元。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养老服务机构2.88亿元,农村养老服务机构0.24亿元,社会福利院2.52亿元,社会福利医院0.11亿元,儿童福利机构0.18亿元,救助管理站0.18亿元,烈士纪念建筑0.13亿元,殡葬服务机构1.79亿元,其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0.28亿元。


 

浙江省民政厅

201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