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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5-021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计〔2008〕206号 公开日期 2015-06-15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民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08-0009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15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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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移民办)、财政局: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而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资金在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中的比例逐步提高,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监督的重点。为进一步加强民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民政资金安全运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行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的重要性

民政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群众性和社会性等特点,直接关系到广大民政对象的基本权益。从近年来我省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和专项检查看,整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个别地方在资金使用的末端环节存在着挤占挪用、冒领错发、不及时足额发放等现象。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基层对民政对象救助资金的发放还停留在传统的现金直接支付形式上,缺乏有效的约束,存在管理上的漏洞。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民政资金管理使用的重要性,以开展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民政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推进民政资金监督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坚决杜绝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提高民政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绩效,确保及时、足额、安全地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中。

二、明确要求,全面开展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救助各类民政对象的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或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直补到人、户的资金发放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的民政资金范围主要包括:

1.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优待经费。包括:伤残人员抚恤金和护理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

2.退役安置经费。包括一至四级伤病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次性建房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补助金,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金,军队无军籍退休(职)职工退休金(退职补助)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

3.低保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物价补贴和省级财政预算下拨的慰问金等。

4.医疗补助资金。包括: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等。

5.救灾资金。包括:灾后重建补助和冬令、春夏荒灾民生活补助等。

6.其他社会救济资金。包括:精减退职职工、农村“三老”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没有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困难补助等。

7. 其他人员补助经费。包括: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离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退休金、退职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归侨、外侨、起义投诚、宽释等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等。

8、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接补助资金。

各市应选择1-2个县(市、区)作为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试点单位。试点工作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在取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民政资金原则上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需要乡镇(街道)配套资金的,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对配套资金选择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或由乡镇(街道)将配套资金上缴县(市、区)后,由县(市、区)统一发放。对个别山区、海岛偏远乡镇,及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民生活补助和社会救济临时补助,目前确有难度的,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社会化发放。

三、加强协作,将民政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民政部门要根据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和各类民政对象的实际人数、补助标准,准确测算所需资金,编报预算;要根据民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要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民政对象基本情况,强化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对象救助需要,足额安排年度预算;要认真审核民政资金使用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民政、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各类民政对象建立储蓄账户,努力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地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要合理利用救助对象现有的银行储蓄账户,尽量减少新开账户,节约成本,方便群众。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民政救助政策的宣传,及时掌握本地区民政对象基本情况,规范申报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准确提供救助对象基本信息。

二OO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