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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5-02119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5-10-23
文  号 浙民民〔2015〕208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5-10-23 10: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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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发展,服务范围覆盖领域日益广泛。随着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开展,准入门槛下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数量迅速增长,在提供公共服务、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一些单位暴露出自律机制不健全,财务制度不完善,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影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作用发挥。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了《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内容分为五部分,即切实强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管、依法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积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自律、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的组织领导。具体包括:

(一)切实强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管

通过定期实地走访、完善备案管理和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管。

定期实地走访,是指根据工作实际和人员力量,制定走访计划,确定具体的走访时间和走访对象,组织人员根据计划进行实地走访,走访内容主要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业务活动、内部治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同时听取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并以附件中的“调研走访笔录”为模板进行记录。实地走访中,对于存在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力、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完善备案管理,是指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事项的形式审查。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加强审计监督,是指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依法进行换届审计、离任审计和年度审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重点审计检查。

(二)依法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情况、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年检期间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书面说明材料,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等当面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公布相关的年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年检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予以处理。

(三)积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自律

通过实行信息披露、积极组织评估、加强信用建设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进一步诚信自律。

实行信息披露,是指依法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其活动场所于明显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及其它相关证书,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特别是其业务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定期向其利益相关人公示财务收支情况,以及通过报刊杂志、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将接受、使用、管理受捐赠、资助资产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积极组织评估,是指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广泛宣传评估意义,鼓励和督促符合参评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申报,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整体参评率。进一步加大评估力度,扩大评估范围,不断推进评估规范化建设。

加强信用建设,是指注重诚信自律,以信用建设为抓手,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监督。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信用信息的应用,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加强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将其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

(四)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尚不构成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需要撤销登记的,通报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由有关部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组织,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的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加快形成综合监管体系。坚持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相结合,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进一步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工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和诚信自律建设,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三、联系方式

本文件解读人:刘春萍,联系方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87050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