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自今年4月省厅以部分委托方式向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下放由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以来,各地认真、稳妥开展基金登记管理,工作进展良好。为进一步做好市、县(市、区)基金会登记管理,便于相关工作衔接,现就《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民[2014]69号)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登记设立基金会,在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决定书上盖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当地民政局印章,法人登记证书盖当地民政局印章。 二、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其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的变更、注销登记、年检、日常监管及行政处罚等事项。 浙江省民政厅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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