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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4-021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民〔2014〕69号 公开日期 2014-04-11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民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14-0003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1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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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精神,进一步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民法[2014]42号),以部分委托方式向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下放由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取消全省性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应认真贯彻《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厅的统一部署,依法履行登记审批职责,分级做好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要求,在准予基金会设立登记决定书和法人登记证书上,须盖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各设区市民政局登记设立的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各县(市、区)登记设立的基金会,应当冠以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设区市的名称。

四、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可承担业务涉及民政业务领域的基金会(宗教类除外)的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对不涉及民政业务领域的基金会,可由市、县(市、区)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经请示省级对口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委托后,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五、各市、县(市、区)民政局登记的基金会必须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通过民政部网上年检系统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六、取消全省性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审批。全省性基金会根据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民主决策程序,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实人员力量,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基金会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我厅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浙江省民政厅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