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全省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13〕19号)精神,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和“能放尽放”原则,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厅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13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项,委托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0项。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制订审批标准、工作规范、办事指南等相关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切实规范审批行为,确保有关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后不出现管理脱节现象。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监管指导意见将另行制订。相关审批事项的实施和绩效评价情况请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省民政厅备案。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浙江省民政厅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附件2:浙江省民政厅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01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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