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全省村级组织换届试点工作已经开始,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在2014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村级组织的换届工作。现就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若干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全省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0年省民政厅下发的《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停止执行。
二、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都属于本村村民。
三、选民名单公布后,遇死亡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选民资格自行终止;新迁入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应征入伍的,应保留其选民资格。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村民代表会议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即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可以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村民代表应当具有选民资格。本届村民代表的推选宜在选民名单公布5日后开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的推选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公布;换届选举结束后,村民代表的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并公布。
在村民代表中,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党组织成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村民代表。
五、无候选人的自荐直选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都是法律允许的选举方式。考虑到有候选人选举环节多、成本高,自荐直选既充分反映民意,又省时省力,本届继续大力推行自荐直选方式。采用自荐直选的,不得将自荐人视同为候选人直接印在选票空格内,但自荐人名单应提供给选民。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各乡镇可根据选举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将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统一交乡镇驻村干部代管,待村民委员会办理工作移交时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认定,仅限于以下情况:职务自行终止;辞职;死亡;被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根据需要,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但在换届时职数未选足的,不视为出缺。
八、选民应当在秘密写票处写票。写票处应具备半封闭性,写票处之间应有障碍物隔离,保证选民投票意愿不被他人察觉,但应便于工作人员观察是否存在拍照等违规行为。
工作人员应在投票区进出口、投票箱周围加强管理。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摄像机、照相机、手机等任何器材对选票和填写过程进行拍摄。
九、采用一张选票(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一张选票上)的,为防止在选票上作记号,可采取分次唱票的方法,先唱主任得票,再唱副主任和委员得票。采用两张选票(主任在一张选票上,副主任和委员在另一张选票上)的,同样不得推选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
十、选举情况复杂的村,应当在唱、计票时加强科学管理,唱、计票区与选民观看区之间应设置一定距离的隔离区域。
十一、遇特殊情况,要求重新计票的,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并在投票日后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计票。
十二、整体选举无效,是指程序严重违法、违背选举基本原则而使本次选举无效。对整体选举无效,可按两种方式处理: 一是重新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重新确定选举日,重新登记选民,重新组织选民提名确定候选人(重新产生自荐人),重新投票选举。二是局部纠正。由于选举过程中某一环节的违法或失误造成,通过纠正违法或失误的环节可以使整个选举有效的,可以采取局部纠正方式处理。
十三、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是指当选人利用了不正当手段当选或他人利用了不正当手段使其当选;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村选举办法规定的自荐人或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人员当选;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村选举办法规定的自荐人或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应宣布当选无效。因部分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的缺额,可从第一次选举中得到过半数选票或另行选举中得到三分之一以上选票、因职数限制未当选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确定当选人。如无此种情况,则按另行选举程序进行。二是因选举工作失误造成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先纠正失误的环节,看其是否当选,仍然当选的,其当选有效。无法纠正失误或纠正后仍没有当选的,可以保留其自荐人或候选人资格,另行投票选举。因具体当选人当选无效造成村民委员会出现空缺名额时,不影响其他当选人的当选资格。
浙江省民政厅
20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