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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案件渐增房产成焦点

发布日期:2013-06-05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浙江老年报

    根据《浙江省2012年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涉老案件3931起,相比2011年增加了348起,各类涉老案件中财产、房产纠纷占了近60%,是涉老案件中增长最快的一项,成为老年人维权的第一焦点。
  为房产继承兄弟闹上法庭
  记者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有两兄弟在父亲过世后,因为父亲留下的房产继承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
  小儿子称父亲常卧病不起并经常住院治疗,一直以来全由自己照料。父亲立下遗嘱,将自己在妻子去世20年后参加房改买的一套房子由小儿子继承。
  父亲过世后,大儿子对父亲的遗嘱安排提出异议。他称母亲去世时有不少积蓄,父亲参加房改买的房子享受了母亲44年工龄的优惠并使用了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此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父亲的房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下城区人民法院章法官说,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调查,大儿子称母亲去世时有不少积蓄并被父亲在买房时所使用没有明确的证据,而且,父亲在遗嘱中也表明房子是他一人所有。法院最后判决,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子由小儿子继承。
  子女、父母都有原因
  涉老房产纠纷大多有以下几个类型:老人生前听信某个子女口头赡养承诺,将房产、账户存款划转入对方名下引发纠纷;老人虽立了遗嘱,但因分配不均引起纠纷;老人生前未及时立遗嘱,去世后,子女产生纠纷;老人将房产赠与保姆引起子女不满产生纠纷;老人再婚引发房产纠纷等。
  “目前因房产继承导致的亲人间纠纷案件呈现增多趋势,可能和如今房产越来越值钱有关。”章法官说,这些纠纷,法院只能以判决的形式来终结,只有老人和子女彼此都能互相谅解,才能让整个社会风气更和谐。
  也有涉老专家分析,老年人涉房纠纷案件增加,其中包括子女不孝等情况,同样老年人自身也存在诸多原因,另外还包括许多社会外部因素。
  在父辈与子辈之间的纠纷中,子辈往往工作不佳或无力购房,加上“新人无房无车不结婚”等社会现象让一些人想方设法地抢占老人的房子。
  作为老人,在没有更多经济来源时,同样把房子作为自己的“护身法宝”,每当话题涉及房产时就会不自觉地想要保住自己的房产,并开始寻求家庭其他成员或法律援助,也就造成了两代人对抗的现象。
  子女、父母要互相体谅
  “老人的房产纠纷是一个社会问题、个人素养问题,关乎一个人的良心、道德、思想,值得全社会反思。”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研究员杨建华说,对于老年人财产、房产纠纷,子女和老人双方都有责任。
  杨建华认为,老人辛苦创造出来的财富有权利决定如何分配,子女应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并对老人做到物质和精神双方面的赡养,不该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在老人身上。
  另外,老人在与子女相处时也应注意,不要过于偏颇,以免造成子女们心里不舒服引发纠纷。“上了法庭,不管结果如何,大家都输了亲情。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不要以付出亲情为代价。”杨建华说。
  遗嘱分多种 效力各不同
  法官建议,老人在赠予房产时,可通过公证等手段明确子女的医疗、赡养等义务,如对方不照办,老年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另外,老人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来处置自己的财产。正规遗嘱分为五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种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是最高的;除了公证遗嘱,另四种遗嘱的内容如果有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如果有多份公证遗嘱、且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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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案件渐增房产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3-06-05

    根据《浙江省2012年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浙江省法院共受理涉老案件3931起,相比2011年增加了348起,各类涉老案件中财产、房产纠纷占了近60%,是涉老案件中增长最快的一项,成为老年人维权的第一焦点。
  为房产继承兄弟闹上法庭
  记者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有两兄弟在父亲过世后,因为父亲留下的房产继承产生纠纷闹上了法庭。
  小儿子称父亲常卧病不起并经常住院治疗,一直以来全由自己照料。父亲立下遗嘱,将自己在妻子去世20年后参加房改买的一套房子由小儿子继承。
  父亲过世后,大儿子对父亲的遗嘱安排提出异议。他称母亲去世时有不少积蓄,父亲参加房改买的房子享受了母亲44年工龄的优惠并使用了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此案的主要争议在于,父亲的房子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下城区人民法院章法官说,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调查,大儿子称母亲去世时有不少积蓄并被父亲在买房时所使用没有明确的证据,而且,父亲在遗嘱中也表明房子是他一人所有。法院最后判决,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子由小儿子继承。
  子女、父母都有原因
  涉老房产纠纷大多有以下几个类型:老人生前听信某个子女口头赡养承诺,将房产、账户存款划转入对方名下引发纠纷;老人虽立了遗嘱,但因分配不均引起纠纷;老人生前未及时立遗嘱,去世后,子女产生纠纷;老人将房产赠与保姆引起子女不满产生纠纷;老人再婚引发房产纠纷等。
  “目前因房产继承导致的亲人间纠纷案件呈现增多趋势,可能和如今房产越来越值钱有关。”章法官说,这些纠纷,法院只能以判决的形式来终结,只有老人和子女彼此都能互相谅解,才能让整个社会风气更和谐。
  也有涉老专家分析,老年人涉房纠纷案件增加,其中包括子女不孝等情况,同样老年人自身也存在诸多原因,另外还包括许多社会外部因素。
  在父辈与子辈之间的纠纷中,子辈往往工作不佳或无力购房,加上“新人无房无车不结婚”等社会现象让一些人想方设法地抢占老人的房子。
  作为老人,在没有更多经济来源时,同样把房子作为自己的“护身法宝”,每当话题涉及房产时就会不自觉地想要保住自己的房产,并开始寻求家庭其他成员或法律援助,也就造成了两代人对抗的现象。
  子女、父母要互相体谅
  “老人的房产纠纷是一个社会问题、个人素养问题,关乎一个人的良心、道德、思想,值得全社会反思。”浙江省社科院调研中心主任、研究员杨建华说,对于老年人财产、房产纠纷,子女和老人双方都有责任。
  杨建华认为,老人辛苦创造出来的财富有权利决定如何分配,子女应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并对老人做到物质和精神双方面的赡养,不该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在老人身上。
  另外,老人在与子女相处时也应注意,不要过于偏颇,以免造成子女们心里不舒服引发纠纷。“上了法庭,不管结果如何,大家都输了亲情。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不要以付出亲情为代价。”杨建华说。
  遗嘱分多种 效力各不同
  法官建议,老人在赠予房产时,可通过公证等手段明确子女的医疗、赡养等义务,如对方不照办,老年人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向法院起诉。另外,老人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来处置自己的财产。正规遗嘱分为五种,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种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是最高的;除了公证遗嘱,另四种遗嘱的内容如果有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如果有多份公证遗嘱、且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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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