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规定:福利企业需具备无障碍设施
发布时间:2013-06-28
浙江在线6月27日讯(记者 吴振宇)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将积极助推我省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我省共有福利企业2572家,年工业生产总值2000亿元以上,具有较为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全省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达9.44万人,安置残疾人职工占全省残疾人集中就业的50%。
《办法》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残疾人职工应占职工总数的25%且不少于10人,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和岗位。福利企业可享受税收和财政补贴、奖励等扶持措施。
根据《办法》要求,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职业技能培训、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权利。福利企业的残疾人职工需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企业需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还专门对福利企业的无障碍设施进行规范,对福利企业内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警示、无障碍宿舍和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作出了详细规定。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浙江是2007年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调整后,全国率先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福利企业管理政策的省份。今后,全省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资格认定和保护扶持工作将有法可依。
据了解,截至2012年底,我省共有福利企业2572家,年工业生产总值2000亿元以上,具有较为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全省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职工达9.44万人,安置残疾人职工占全省残疾人集中就业的50%。
《办法》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残疾人职工应占职工总数的25%且不少于10人,具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种和岗位。福利企业可享受税收和财政补贴、奖励等扶持措施。
根据《办法》要求,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职业技能培训、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权利。福利企业的残疾人职工需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企业需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残疾人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办法》还专门对福利企业的无障碍设施进行规范,对福利企业内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警示、无障碍宿舍和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作出了详细规定。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浙江是2007年福利企业优惠政策调整后,全国率先以省政府规章形式出台福利企业管理政策的省份。今后,全省福利企业的监督管理、资格认定和保护扶持工作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