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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3-021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区〔2013〕77号 公开日期 2013-04-27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民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13-0002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门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7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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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实现门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地名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浙江省门牌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门牌证样式 


浙江省民政厅 

2013年4月8日



浙江省门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门牌设置管理工作,实现门牌编制、设置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牌,是指建筑物编码名称标志,包括门牌、楼牌、楼单元牌、楼层牌和室户牌等。
    第四条 浙江省民政厅主管全省门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编制、设置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和分工由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 经门牌管理单位编制、设置的门牌是法定地名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设置、变更、拆除或者损毁门牌。
    第六条 全省范围内各类单位建筑物和个人住宅均应编制、设置门牌。门牌实行一牌一证制度。门牌证是门牌的副本,是户籍登记、房地产确认地址、工商登记和邮电通讯管理等查核标准地名(地址)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需要编制、设置门牌的新建建筑物,应在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门牌管理单位提出编制、设置门牌的申请,门牌管理单位应在收到申请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编制临时门牌。
    对在建或规划中的道路两侧建筑物,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因地理实体、地名发生变化等原因而需要变更门牌,由当事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门牌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门牌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门牌证并及时更换门牌。
    第九条 门牌和门牌证遗失、破损或变更户主时,应及时到门牌管理单位申报补发或更换。
    第十条 门牌编制应科学、有序。门牌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路(街、巷)起点起,每户一号;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路(街、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第十一条 门牌的规格样式、文字书写和设置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门牌证由门牌管理单位按照省民政厅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
    第十二条 门牌管理单位应为本辖区内的门牌建立档案;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门牌编制、设置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保管,并视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门牌管理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门牌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省民政厅对全省门牌设置、管理工作进行抽检。
    第十四条 门牌设置、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门牌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