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sp10-1996-0001 浙民基字[1996]21号 各市、地、县民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大力推广标准地名,更好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出版物地名审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范围内各类公开或内部出版的地名密集的出版物,如地名录、地图、电话簿、邮政编码簿、交通时刻表、工商企业名录等在出版前必须送审。 二、涉及全省和数市(地)范围的地名密集的出版物,送省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涉及一个市(地)和数市县区范围的送该市(地)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定;涉及一个市县范围的送该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三、送审单位要呈送审报告,并附出版物印刷清样一式二份。 四、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查完毕后,应出具《出版物地名审定意见书》。 五、凡未经审定,擅自出版地名密集出版物的,按《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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