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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4-005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养〔2024〕18号 公开日期 2024-02-08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4-0004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8 18: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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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下称“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通知如下。

一、规范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置

(一)合理设立供养服务机构。供养服务机构承担特困供养职能,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安排到一个供养机构,推进县域实行“一院供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安排在若干个机构供养。市、县社会福利机构优先安排特困人员入住。对完全失能或者重度失能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原则上安排在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其中,供养精神障碍患者的机构,应符合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相关规定。

(二)按规配备工作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配备必要的管理、护理和后勤服务人员。通常设置院长、门卫、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保洁员、食堂工作人员、护理员等。其中,持证消防安全员、报账员可以兼任;食堂工作人员按比例配备;护理员按供养对象自理能力情况足额配备,其中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对象按1∶3、中度失能对象按1∶6、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对象按1∶15标准配备;按每60张床位配备1名持证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本生活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用于特困人员伙食费、生活用燃料和水电、日常用品、服装及被褥、文体活动、零用钱及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1. 伙食费。用于粮油、副食品及加工用水电、燃料、人工费用等,特困人员伙食应根据其身体状况合理调剂,保障必要的营养膳食。

2. 生活用燃料和水电。用于个人生活用水电、燃气(用于热水洗澡)等。不得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办公用水电等。水电、燃气等费用无法直接区分个人和公用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分摊办法。

3. 日常用品。用于个人洗护用品、餐具更新、房间内的卫生保洁用品等个人生活必需品。

4. 服装及被褥。用于购买四季服装及床上用品,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购置,按季节调配,适时更新,以确保换洗和应有的舒适保暖。每年服装按不少于春秋季1套、夏季2套、冬季1套发放,冬季应有棉衣或羽绒衣、保暖内衣裤、棉鞋、手套、棉帽等。

5. 文体活动。用于日常文化、教育、体育、娱乐、培训和外出集体活动等支出。

6. 零用钱。按不低于月基本生活费的10%确定。单独造册,由供养机构在每月定期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发放,对于精神障碍人员可采取同等价值的实物发放。

7. 其他费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就医外出交通等支出。

(二)照料护理费。特困人员安排在公建公营以外养老机构的,分完全失能与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能力完好四类,原则上分别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购买护理用品和支付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包括护理人员劳务费),以及统筹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

(三)疾病治疗费。按照保障基本、就近定点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就医。确需住院治疗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协助及时送医,并视病情落实人员照料陪护。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支出。

(四)其他方面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可就近利用空闲土地和场所,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业等,组织特困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对特困人员非公益性劳动给予相应的报酬。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为特困供养机构捐款捐物,按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生产收益及没有明确使用方向的善款,可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住院医疗、陪护、应急费用等。鼓励有集体经营收益的村,安排一定的资金资助收住本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

三、严格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各地应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38600- 2019),健全并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一)建立供养服务目录。县级民政部门应制定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照护服务、健康管理、文体活动、精神慰藉等项目的服务目录,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并督导供养服务机构执行到位。

(二)规范特困人员入住。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及其亲属、供养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有质量的照料服务。特困人员因故不再入住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特困人员户籍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妥善安排后续事宜。在特困人员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村(居)民委员会、监护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将其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三)加强供养资金管理。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做好特困人员的管理服务。完善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按照供养救助政策和供养服务的必要支出,合理确定政府购买特困供养服务的成本。各级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集中供养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附件:1.集中供养资金用途一览表

            2.浙江省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规范(试行)

浙民养〔2024〕18号.doc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