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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3-000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基〔2023〕66号 公开日期 2023-04-11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议事协商规范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2 17:2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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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浙江省村级议事协商规范指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当中,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至厅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4月11日


浙江省村级议事协商规范指引

 

村级议事协商是在行政村范围内,相关利益主体基于平等、公正、公开和理性原则,积极主动进行议事协商和沟通交流,以取得公共利益及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并且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各自利益的民主形式和过程,是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有效实现形式。为了深入推进我省村级议事协商的顺利开展,结合省域实际,制定本规范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功能定位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指引》是规范全省建制行政村议事协商的指引性文件。各级各部门在指导行政村开展议事协商过程中,可参照执行。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践,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村级议事协商品牌。

(二)功能定位。村级议事协商,主要体现在“五议两公开”的前置环节,是一个广泛倾听民呼、征询民意、集中民智、发扬民主的过程,可以起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和辅助决策的良好作用,通过激发村民说事、议事、定事、评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实现党建统领下的民事民提、民事民议、民事民决、民事民筹、民事民办、民事民评。

二、工作目标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增强议事协商的实操性和规范性,丰富议事协商形式,激发村民参与活力,提升议事协商实效,实现多方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三、基本原则

村级议事协商应坚持以下六项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议事协商中的领导作用,确保有序开展议事协商。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议事协商。

(三)坚持平等协商。公正平等议事协商,充分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四)坚持民主集中。做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五)坚持科学有效。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六)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基层探索创新。

四、议事协商内容

按照当地(本行政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议事协商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

(一)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

(二)当地村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

(三)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在乡村落地过程中需要协商推进的相关事项。

(四)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议事协商的事项。

(五)各类议事协商主体提出议事协商需求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开展议事协商的事项和内容。

五、议事协商主体

建立由本村干部、村民和驻村单位组成的议事协商主体,协商决定本村治理发展的重要事务。在保证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基础上,重点包含以下协商主体(简称“1+7+X”):

“1”,指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委”)主要负责人;

“7”,指本村的村“两委”成员、村监委代表、村民代表、各级政协或人大代表、社会组织代表、辖区单位经济组织代表、乡贤代表;

“X”,指非本村涉事的利益相关方代表、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农村议事协商的专家学者、乡镇(街道)基层工作人员、法律界人士等可作为其他特邀议事协商者。

按照议事协商具体事项、相关要求和轻重缓急,除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和利益相关方外,可以灵活选择议事协商主体。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可组建党群、民政、综治、城市管理等功能性议事协商小组,或通过整合若干相邻村民小组或楼栋,依托已有的网格进行分组,必要时还可建立常设性的议事协商机制。

六、议事协商形式

村级议事协商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通过线上议事协商、现场议事协商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

1. 临时性和涉及面较小的事项,可采用线上议事协商等形式灵活进行(侧重于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2. 涉及小组、网格、小区、院落、楼栋内公共利益等事项,可由小组、小区(网格)党组织或村民小组长组织开展线上议事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的,由村“两委”牵头组织开展现场议事协商。

3. 涉及村集体经济发展、公共事务等村级重大事项,可由村“两委”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现场议事协商。

4.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广泛且专业的线上议事协商或现场议事协商。

5. 人员居住分散,在规定时间内难以集中议事协商,或参与人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能力,有意愿且能借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有效沟通和正确表达自己意见的,可采用线上议事协商。

七、议事协商程序

村民委员会负责受理议题、决定议事协商形式、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并负责议事协商会议的组织工作。

(一)前期准备

1. 议题收集

(1)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收集登记议题,及时接收采纳村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相关议题。

(2)议题应是具体、明确的,一般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线上收集、网格收集、入户访问、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民主恳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

2. 议题审查、确定

(1)审查遵循“五不议”原则,即涉及党的政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不议;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明文规定的事项不议;村规民约已作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不议;明显不公平的事项不议;属于个体矛盾、两方纠纷的事项不议。

(2)根据不同的议事协商议题提出的内容,分为不同的议题事项。

(3)村“两委”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两委”联席会议对以上类型的议题进行审核。

(4)由村“两委”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受理,并召集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5)涉及村规民约的制订和修改、村财务收支情况、村集体资金使用安排、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调整等村级重大事项,应进入至“五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

(6)议题审查、确定后进行公示。

3. 会务准备

(1)议题材料准备。包括事项背景资料与议题来源、会议签到表、相关专家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或政府部门的文件等。

(2)确定协商主体。根据需要协商的内容、形式和要求等,及时明确协商的主体。

(3)议题和议事协商信息通知。村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栏、电话、网络等有效方式,向参与议事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议事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形式和相关信息。

(4)制定议事协商方案。议事协商可以围绕某一议题或三至四个比较集中的意见或解决方案进行。

(5)人员配置。会务通常配备主持人、记录员、结果宣读人等。

——会议主持人。可以选择村“两委”干部、德高望重的乡贤、学校老师等担任议事协商的主持人;

——会议记录员。可以由专职村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担任,也可由议事协商主体推选人员担任,负责全过程的记录;

——结果宣读人。可以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全程监督并公布议事协商结果。

(6)会场布置。会议场地、音响、照明等设施符合议事协商的环境条件。

(二)组织议事协商会议

1. 会议发言规则和注意事项

(1)发言者都具有平等发言机会,按顺序发言,坚持理性,以理服人,不能人身攻击,做到对事不对人。

(2)主持人要掌控会议节奏及秩序以便议事协商能够顺利进行,可以引导但不能诱导,不作评价,保持中立。

(3)发言者要听从主持人的发言安排和意见。

(4)发言要围绕议事协商主题进行,简明扼要,表明态度,立场明确,并说明理由。

(5)发言时间要控制在会议要求以内,不应无故打断他人发言或随意插话,尊重他人发言权。

(6)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或提议,主持人可以提议搁置议题或提议,经实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交由下次会议审议表决或协商讨论。

(7)议题、提议要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2. 议事协商表决机制

(1)由参会各方对议事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议事协商意见。表决时,任何人不得强迫他人赞成或不赞成某项议题。

(2)经实到会人员表决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的,可以确定为议事协商主体达成一致意见,并提出可落实的意见。表决未通过的,终止议事协商或者待时机成熟后再次组织开展议事协商。

(3)对无需协商表决的事项,如村与村民个体之间的协商事项,达成统一意见的提出可落实的意见。未达成统一意见的终止议事协商或待时机成熟后再次组织开展议事协商。

(三)议事协商结果

1. 结果公示

议事协商结果应主动及时公布。可通过网络、书面、电话等形式告知参与者和村民,并在村务公开栏等平台张贴,实施过程要注意保护村民隐私和个人信息。

2. 报送相关方

形成议事协商结果后3日内,按下列要求进行报送和告知:

(1)议事协商记录员将《村级议事协商记录表》报送至村务监督委员会,也可同时报送相关部门单位或其他组织。

(2)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议事协商事项,受委托单位仅需向委托单位告知议事协商结果。

3. 结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

(1)对议事协商成果,村“两委”要视情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形成采纳意见和决策方案,需进入民主决策的事项,启动“五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同时,妥善做好未被采纳意见的解释沟通工作。

(2)对于积极参与议事的普通村民,其意见建议被采纳后,可以给予一定的激励或奖励。

(3)对需要村“两委”落实的事项,村“两委”要积极组织实施,落实情况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渠道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4)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议事协商事项,议事协商成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将议事协商成果采纳情况和落实情况及时告知各相关利益方。

(5)议事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由乡镇(街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4. 总结和存档

(1)做好议事协商记录和存档工作,对记录信息的格式、标识、保护、检索、作废应有相应管控程序,并及时加以总结。

(2)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保留的议事协商记录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各类形式的记录进行归档。

八、评价改进

(一)可以采用村民评价、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村级议事协商工作进行评估,包括目标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和影响评估。

(二)评价方式可采用线上手段和线下问卷等方式结合,持续提升评价质量。

(三)根据评价结果,持续改进、提升议事协商效果。

九、相关保障

行政村可根据实际,为议事协商提供工作保障。同时,努力培育形成符合本地特色的协商文化和民主氛围,确保议事协商有效推进,顺利进行。

本规范指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 村级议事协商流程图.doc

          2. 村级议事协商事项参考目录清单.doc

          3. 村级议事协商参考规则十条.doc

          4. 村级议事协商记录参考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