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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部分社会组织事项法定材料获取方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1 15: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浙民社〔2023〕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促进社会组织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浙民社〔2022〕188号),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精简办事材料,降低社会组织运营支出,现对部分社会组织事项的法定材料获取方式做如下优化调整。

一、新增电子公告声明形式

针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遗失补证事项中所需的“遗失作废声明”材料,既可采用原有方式在当地报刊刊登原登记证书进行作废声明,也可采用电子公告声明方式,进入浙里办APP的电子公告声明事项(区划选省级),选择“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进行遗失声明办理。采用电子公告声明方式的社会组织在办理遗失补证事项时无需再提交“遗失作废声明”材料。

二、新增电子审计报告形式

针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中所需的审计报告材料,在确保已由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在事项办理时,无需再单独提交审计报告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过程中将通过浙江省财政厅主管的社会审计报告“一库一码全链条”监管系统来调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信息。如出现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入库等原因导致电子审计报告无法调阅情况,仍需社会组织自行提供。

本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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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调整部分社会组织事项法定材料获取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1

浙民社〔2023〕7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促进社会组织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浙民社〔2022〕188号),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精简办事材料,降低社会组织运营支出,现对部分社会组织事项的法定材料获取方式做如下优化调整。

一、新增电子公告声明形式

针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遗失补证事项中所需的“遗失作废声明”材料,既可采用原有方式在当地报刊刊登原登记证书进行作废声明,也可采用电子公告声明方式,进入浙里办APP的电子公告声明事项(区划选省级),选择“社会组织登记证书”进行遗失声明办理。采用电子公告声明方式的社会组织在办理遗失补证事项时无需再提交“遗失作废声明”材料。

二、新增电子审计报告形式

针对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注销登记等事项中所需的审计报告材料,在确保已由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的基础上,社会组织在事项办理时,无需再单独提交审计报告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过程中将通过浙江省财政厅主管的社会审计报告“一库一码全链条”监管系统来调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信息。如出现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入库等原因导致电子审计报告无法调阅情况,仍需社会组织自行提供。

本调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