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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2-001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移安〔2022〕26号 公开日期 2022-08-23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22-0003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20 16: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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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实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的决策部署,服务推进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化移民安置前期审查审核流程。统筹加快移民安置前期审查审核进程,多措并举推进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与大纲审查有效衔接。压缩审查审核事项办理时限,将移民实物调查大纲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事项的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至10个工作日。对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规划重点突出生产安置等内容,简化移民安置去向及标准等方面内容。

二、简化部分项目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流程。对导截流阶段不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由设区市或县(市)政府向省移民办提出简化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申请,省移民办受理后赴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进行综合评定,对达到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合格标准的,向设区市或县(市)政府出具同意简化并通过导截流阶段移民安置验收的意见,本阶段不再自下而上组织移民安置自验、初验。

三、推行部分项目移民安置初验与自验合并进行。对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市、区)的,推行移民安置初验与自验合并进行,工程导截流、下闸蓄水、工程竣工等各阶段都不再分级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初验,由设区市政府组织移民安置初验,并将初验结果报省政府。

四、设置“停建通告”有效期。对由我省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停建通告”设置5年有效期,相关内容在“停建通告”中一并发布。大中型水库在“停建通告”有效期内未通过审批或核准的,“停建通告”禁止事项和行为自动失效。若项目仍需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择机重新申请发布“停建通告”,全面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原审批、审核部门予以审批、审核。

五、明确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期限。大中型水库通过审批或核准后满5年未组织实施移民搬迁的,在实施搬迁前应复核实物指标、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原审核部门审核。涉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调整的,应重新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附件: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省级有关部门名单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