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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2-000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2-05-26
文  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26 10:4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救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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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意见》制订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省陆续推出了一系列关心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政策措施。然而,当前我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落实中仍然存在着申报难、认定难、保障难“三难”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兜底措施,全方位解决见义勇为困难人员家庭的入学、就业、住房等问题,加大对见义勇为困难人员的慈善救助帮扶力度,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困难人员长效帮扶机制,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制发了《关于建立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政策依据?

答:主要依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等文件。

三、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如何认定?

答: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符合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临时救助等对象范围。其家庭收入、财产等经济状况认定,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执行。

四、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帮扶内容?

答:从保障基本生活、联办专项救助、加大临时救助、链接慈善帮扶、提供供养服务等方面着手,切实做好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工作。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在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等方面优先安排。

五、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程序?

答:鼓励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在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落户。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本省后,可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社会救助申请;也可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公安部门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后,发现存在困难情形的推送给民政部门,以便开展救助工作。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政策。

六、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如何进行主动关怀?

答:倡导县级社会救助服务联合体充分发挥功能作用,主动关怀困难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链接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就业指导、法律援助等相关社会化服务。

七、如何保障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答:各地要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救助帮扶工作。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各地要对困难见义勇为人员救助帮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开展绩效评估。

八、《实施意见》的执行时间?

答: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九、关于文件的解释

解读机关:省民政厅

解读人:鲍柏焕;联系电话:0571-87050235

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