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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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落实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属性,推动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有关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既立足当前、又解决长远,将非营利监管贯穿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检查和执法等各个环节,稳妥有序整治社会服务机构违反非营利属性的行为,牢固树立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法人的宗旨形象,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为打造“重要窗口”、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和对象 专项行动时间从2022年5月至12月,对象为在浙江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不包括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服务机构。 三、监管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中的捐助法人,所有业务活动和财务支出应当以实现公益目的进行,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组织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重点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1. 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 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 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 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 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 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 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 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 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 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 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 12. 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社会服务机构对照自查(2022年5月至9月)。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对照上述监管内容,逐条逐项认真进行自查,并填报《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表》。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主管社会服务机构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1.存在监管内容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2.存在监管内容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3.存在监管内容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二)登记管理机关抽查审计(2022年5月至9月)。我厅按照6%的比例对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抽查审计,在常规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上述12个方面进行检查,并结合年检工作落实非营利监管要求。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对年检、抽查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过召开理事会、监事会等决策、监督程序,认真研究问题整改方案和措施,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我厅将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抓好贯彻落实。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紧迫感落实好专项行动要求。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是自查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围绕专项行动,组织专题研究,明确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既按照专项行动部署抓好自查整改,又要立足长远,围绕非营利属性健全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实现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我厅将结合年检等工作,加大对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开展专项行动配合不力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集中通报、曝光,对发挥作用好的正面典型进行宣传报道。对抽查审计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及时报送材料。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要按专项行动的实施步骤合理安排时间,10月底前报送《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自查表》,年检、抽查中发现问题并需整改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同时报送整改报告。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先将自查表和整改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收集汇总后11月底前统一报送省民政厅;直接登记的全省性社会服务机构直接报送省民政厅。 联系人:刘蔚;联系电话:0571—81050592;电子邮箱:sgjsfjg@163.com 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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