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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22 18: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浙民罚〔2021〕23号

违法行为人:浙江远东微创整形美容技术研究中心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万玲玲

现查明,浙江远东微创整形美容技术研究中心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2018年度检查,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年检通知书、年检公告、未参检记录等证据证实。

浙江远东微创整形美容技术研究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 蔚

联系电话:0571-81050592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207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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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9-22

浙民罚〔2021〕23号

违法行为人:浙江远东微创整形美容技术研究中心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万玲玲

现查明,浙江远东微创整形美容技术研究中心未按规定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2018年度检查,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年检通知书、年检公告、未参检记录等证据证实。

浙江远东微创整形美容技术研究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 蔚

联系电话:0571-81050592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207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