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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42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09-02
文  号 浙民提〔2021〕27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4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9-02 14: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戴奕奕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247号提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化建设的建议》收悉,结合省人力社保厅等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服务”连续13年被列入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持续加大投入,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由2012年的2.37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9亿,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比例达50%以上。目前,我省已基本建立了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大培训力度,去年全省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100多场次,共培训护理人员5万多人次。2019年10月,我省在第九届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养老护理员职业竞赛中荣获团体第一名,取得历史最好成绩。去年,在上海举办的首届长三角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大赛上,我省代表队荣获团体第一名。去年8月,省政府将养老护理员竞赛纳入省政府每两年一届的浙江技能大赛。

正如提案所指出的,养老机构专业护理人员紧缺、缺乏专业的管理团队和行业管理体系、缺乏社会认同感以及高强度工作和低水准薪资形成的落差等主要问题,提出了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很大启示,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结合提案,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推进培养体系建设。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是深化技能等级评价,扩大试点工作范围。2017年底前全国实施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制度,此后停止。2019年实施技能等级认定,我省现在已有部分院校和养老机构开展技能等级评价。我们将组织修订完善养老护理服务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评价规范,加快推进养老护理服务职业题库、考评人员、监督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为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同时,积极协调省人力社保厅认真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版)》规定,严格实施护理员等级认定。去年10月,我省在宁波开展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试点,在此基础上,我省将出台《关于深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的通知》,扩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各地认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高护理员社会认同感、职业荣誉感。

二是深化校企合作,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发挥浙江省家政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联盟、省老年护理人才培养协作组织作用,加强学校、家政行业企业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形成合力,推进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加强与杭师大、浙江树人大学、浙大城市学院在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方面的合作,开展养老护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领域培训。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培养。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深化校企合作,与企业对接,采取“工学结合、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的“双元制(工读交替)+双证制(学历+技能)”培养培训方式,提升人才质量。

三是完善“入职奖补”,提高护理人员待遇。创新实施养老护理员“入职奖补”制度,引导、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今年,将根据省委63号文件落实康养人员入职奖补制度,对毕业3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中职3万元、专科(高职)4万元、本科以上5万元。奖补经费,工作满2年后发放,每服务超过一年发放三分之一,三年内发放完毕。将实施人才激励政策,争取按工作年限、技能等级和职称等级,为养老服务机构和参与康复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发放岗位补助。

四是发挥培训基地作用,提高培训补助力度。我省将根据今年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等18部门印发的9号文件要求,依托省、市、县三级培训基地,计划在2021—2023年培训30万人次的养老护理人员。同时,为提高养老护理服务人员参与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各地对养老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可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支持企业建立培训中心,经人力社保部门同意自主开展项目制培训,享受政府先行拨付50%培训补贴资金支持。

五是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将认真落实今年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年版)要求,特别是养老机构编制岗位标准体系的内容。我省将根据民政部指南要求,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人才培养,提升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质量。我们将依据民政部关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养老机构中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3,养老护理员与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养老护理员与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15的要求配备护理人员。民政部关于居家养老对护理人员的配备没有明确要求。同时,认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服务行为监管,健全市场规范,促进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

六是深化智慧养老,提高智慧服务能力。充分利用浙江作为信息经济高地的优势,以数字化技术提升养老服务精细化、精准度和专业性。加快建成“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畅通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促进养老服务平台与医疗数据对接,提高居家养老与养老护理的精准度。不但减轻养老护理员的工作量,还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加强联系,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   陈忠军

联系电话:0571—87050220

邮    编:310007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