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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44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09-18
文  号 浙民养〔2021〕164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8 15: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养老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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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办法》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我省从2012年起,全面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在需求评估基础上,采取政府补贴形式,提供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服务。2014年,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出各地在省定最低标准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标准,要求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9年来,对解决困难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增加中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的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二、如何对养老服务补贴进行定义?

答:养老服务补贴是指对具有本省户籍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及生活能够自理的高龄(80岁及以上,下同)老年人(以下简称高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三、养老服务补贴的享受对象如何划分?

答: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应的政府保障责任分为三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基本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适当补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的中等收入及以下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及高龄老年人(以下称“其他补贴对象”)。

四、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如何确定?

答:基本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指导标准。居家社区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为三档,参照当年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指导线执行,目前分别按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执行, 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25元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基本保障对象,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适当补助对象”和“其他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补贴分类、分档发放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基本补助对象养老服务补贴省级指导标准、当地财力状况等情况确定,并报上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不重复享受。补贴对象在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同时,可按规定享受低保金等救助帮扶。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政策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和长护险待遇的衔接。

五、如何向享受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答: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安排养老服务、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等方式提供。鼓励采用提供服务方式,偏远山区和海岛等地方因难以购买服务可采取货币发放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发放电子消费券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当地根据实际确定。

采用发放货币或电子消费券方式的,养老服务补贴应当直接支付给补贴对象。经审核批准入住养老机构的基本保障对象,经补贴对象本人或家庭认可,养老服务补贴可直接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

六、老年人如何进行养老服务补贴申请?

答:符合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应当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基本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估工作组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档次,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反馈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