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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6 14:5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养老服务处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提高了入职奖补标准,规定入职奖补经费在工作满2年后发放。依据该文件,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7月27日至8月5日。

联系人:朱霜洁

联系电话:0571-87055490

邮箱:26676864@qq.com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7月26日

 

《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63号)精神,为引导、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服务专业人员是指在本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工作的人员。

入职奖补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在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注册。

第三条 享受入职奖补的人员必须是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三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本省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个人信息已在“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录入登记。在公办养老机构有事业编制的入职人员不享受入职奖补。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入职满二年后分三年发放一次性入职奖励,标准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专科(高职)4万元,本科及以上5万元,分年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五条  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名单由“浙里养”平台支付中心自动生成入后,每年8月份推送给养老服务机构确认。符合条件,但没列入清单的人员,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在“浙里养”平台补充申报,并在系统录入人员的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

第六条县(市、区)民政局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审核完成“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的入职奖补人员名册,提交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名单。省民政厅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确认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名单,在系统中生成当年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名册。各市、县(市、区)根据名册编制预算后纳入次年支出预算转移安排,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次年一季度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发给享受奖补的本人。

第七条入职奖补所需经费(除宁波外)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省级财政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入职奖补人员的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民政厅定期组织对入职奖补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奖补资格,追缴相关补助资金,对有责任的养老服务机构与享受入职奖补人员纳入全省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全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府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的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2020年12月21日以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毕业生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入职奖补,在此以前入职养老机构的毕业生,继续按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政策执行。未享受完入职奖补经费,中途离开省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离职后不能享受奖补,且当前入职年限不作为档案保留。入职公办养老机构已报销学杂费的不再给予入职奖补。

各地要做好当地出台的就业、人才政策与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政策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五年,期满后,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政策实施情况评估,视情调整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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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6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提高了入职奖补标准,规定入职奖补经费在工作满2年后发放。依据该文件,我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7月27日至8月5日。

联系人:朱霜洁

联系电话:0571-87055490

邮箱:26676864@qq.com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7月26日

 

《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63号)精神,为引导、鼓励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养老服务专业人员是指在本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是指从事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技术培训、能力评估等工作的人员。

入职奖补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在省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注册。

第三条 享受入职奖补的人员必须是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三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本省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与养老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个人信息已在“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录入登记。在公办养老机构有事业编制的入职人员不享受入职奖补。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入职满二年后分三年发放一次性入职奖励,标准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3万元;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专科(高职)4万元,本科及以上5万元,分年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五条  养老服务人才入职奖补名单由“浙里养”平台支付中心自动生成入后,每年8月份推送给养老服务机构确认。符合条件,但没列入清单的人员,由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在“浙里养”平台补充申报,并在系统录入人员的学历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

第六条县(市、区)民政局于每年的9月20日前审核完成“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自动生成的入职奖补人员名册,提交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名单。省民政厅在每年的9月30日前,确认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名单,在系统中生成当年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名册。各市、县(市、区)根据名册编制预算后纳入次年支出预算转移安排,县(市、区)民政部门于次年一季度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发给享受奖补的本人。

第七条入职奖补所需经费(除宁波外)由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省级财政按省对市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入职奖补人员的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民政厅定期组织对入职奖补人员的专项检查与数据比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养老服务机构和个人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奖补资格,追缴相关补助资金,对有责任的养老服务机构与享受入职奖补人员纳入全省养老服务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向全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政府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的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2020年12月21日以后入职养老服务机构的毕业生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入职奖补,在此以前入职养老机构的毕业生,继续按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学生入职奖补办法》的政策执行。未享受完入职奖补经费,中途离开省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离职后不能享受奖补,且当前入职年限不作为档案保留。入职公办养老机构已报销学杂费的不再给予入职奖补。

各地要做好当地出台的就业、人才政策与养老服务专业人员入职奖补政策的协调和衔接。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五年,期满后,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政策实施情况评估,视情调整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