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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6 15: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福利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残联对《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16〕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4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民政厅。

 

联系人:余华光

联系电话:0571-87053109

邮箱:41983208@qq.com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7月26日

 

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民办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本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为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 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 其他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范围,所需经费由各地自行解决。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确定,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调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水平等照护服务支出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需要长期照护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50元。对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通过 “浙里办”APP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残疾人的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2)。在机构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经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确认,可由托养机构代为提出申请。

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

(二)受理和初审。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户籍地乡镇(街道)。

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三)审核。县(市、区)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审定。县(市、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补贴发放。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5日前。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存入残疾人银行账户,原则上发放至残疾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护服务的托养机构。

四、跨省通办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通过“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实现。

(一)外省户籍残疾人在本省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需按其户籍地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受理申请的乡镇(街道)要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系统向申请人户籍地推送申请材料,申请人户籍地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通过全国系统向受理地反馈办理结果,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享受补贴政策的类型及标准由申请人户籍地负责解释。

(二)本省户籍残疾人在外省申请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在全国系统收到外省推送的申请信息后,需同时录入省系统,按照规定的申领程序完成初审、审核、审定,同步在全国系统完成相应流程,全国系统自动向受理地反馈办理结果,由受理地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五、动态管理

(一)资格复核。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资格复核制度,对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资格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系统自动预警的方式进行。残疾人死亡、失踪或服刑的,残疾人的残疾状况、家庭经济状况、户籍信息等发生变化的,残疾人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政策的,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应主动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乡镇(街道)。县(市、区)民政、残联指导乡镇(街道)根据残疾人申报和系统自动预警,对发放对象资格进行复核。

(二)变更。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因残疾状况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应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残疾人未主动提出变更申请的,乡镇(街道)可根据系统预警为其办理变更,业务流程参照上述申领程序。

(三)注销。残疾人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死亡、失踪或户籍迁移的,由乡镇(街道)核实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六、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与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不得重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七、保障措施

(一)工作机制。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作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履行主管职责,负责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做好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残联组织负责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并做好补贴资格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资金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自2022年起纳入各级民政部门预算。各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财政预算,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水平、保障对象、补贴标准以及工作绩效等情况予以补助。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信息管理。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和乡镇(街道)要按照数字化改革要求,统一使用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新办、变更、注销信息交换给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应及时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信息推送给省残联。通过数据监测、比对、分析,建立主动发现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八、监督管理

(一)信息公开。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公开制度。乡镇(街道)要将通过审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并定期更新补贴对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残疾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和发放月份等,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绩效评价工作,对制度实施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工作和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和管理工作,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证管理,严格按规定发放残疾人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残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和<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民福〔2016〕23号)、《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残联发〔2016〕24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社〔2019〕4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残办发〔2020〕9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三)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备案。

 

附件1

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表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残疾人证号


家庭电话


户籍地


居住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监护人或代理人姓名


监护人或代理人电话


申请补贴类别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填写

经济状况

低保家庭    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

□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填写

生活自理状况

□完全不能自理 □基本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其他不能自理

是否集中托养

□是      □否

托养机构名称


是否同意补贴打入机构账户

□是  □否

机构开户名


机构开户银行


机构银行账号


申请人承诺

本人已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政策,现郑重承诺:表格所填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均真实、有效,如在享受补贴期间发生文件规定的停发情形,主动申请停发补贴;如有不实,同意审批机构追缴已发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监护人、代理人)签字:                      

乡镇(街道)

初审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县(市、区)

残联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县(市、区)

民政部门

审定意见

                                      (盖章)

审核人:                                            

附件2

  

 

  人:               身份证号:

  人:               身份证号:

受托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本人因                              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申请手续,特委托我的    (与本人关系)    (姓名)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事项,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

                                   

                                 委托人:

                                 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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