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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0-0049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0-01-08
文  号 浙民民〔2018〕155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委政法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25 15: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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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社区居民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日益体现出提供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和谐、培育社区文化、扩大居民参与等功能作用。

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贯彻大政方针。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应是题中之义。二是当前形势需要。随着市场化和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结构调整更加剧烈,劳资纠纷、新老居民的社会生活纠纷、弱势群体的权益纠纷、人口老龄化等已成为社会转型期的重大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整合机制。社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和公民权益意识的增长,既对建立民主、合作的社会参与机制带来了新挑战,同时也为社区社会组织在促进社会参与中发挥作用释放了新的空间。三是满足群众期望。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社区社会组织活力,有利于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利于满足群众便民服务、公益慈善、参政议政等需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最终落脚点在于让群众受益。

二、文件出台的依据是什么?

近年来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迅速,同时在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也逐渐发挥出重要作用,但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中仍然存在着城乡发展不平衡、人员水平有待提高、资源整合能力有限。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体部署,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67号)、《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该文件。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城市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15个社区社会组织,农村社区平均拥有不少于5个社区社会组织;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基本覆盖每个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到2030年,实现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支持措施更加完备,整体发展更加有序,作用发挥更加明显,成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支撑。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文件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总体要求、培育重点、管理服务、支持政策、组织保障等五大部分做出部署。

文件提出,通过加强规范管理、实施分类指导、强化重点服务,从而优化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通过加强专业人才支撑、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强化政策扶持力度,从而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支持政策。一是加强专业人才支撑。研究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鼓励社区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专职人员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建立完善持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津贴制度。二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采取工作经费补贴、项目资金、政府购买服务、孵化培育等措施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三是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孵化基地,大力推进枢纽型、支持型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四是强化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完善社区社会组织项目发展、品牌打造政策。完善“三社联动”政策。

五、如何保障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有效落实?

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文件要求全省各地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宣传引导,抓好任务落实。强化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推进社区社会组织中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确保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建立完善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共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工作格局。通过抽查、评估、培训等方式,依法加强对已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活动、负责人、资金往来、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和民主运行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服务指导等工作。及时归纳总结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优秀典型、先进事迹的表扬、奖励和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