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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 《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嘉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5-08 17: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嘉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58日至518日。

联系人:梁萍

联系电话:0571-87053105  

邮箱:2817713096@qq.com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嘉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民政厅

202158

 

 

附件

 

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嘉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增强广大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指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和响应浙江省有关部门、单位号召或由志愿服务组织派遣在省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第三条 被激励嘉许的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三) 具有我省民政部门认可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四) 无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第四条 志愿者的激励嘉许坚持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适当的原则,鼓励关注激励嘉许对象的需求,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精神文明指导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全省志愿者星级标准和激励措施。

鼓励省级有关部门指导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或行业协会就扶贫济困、应急救援、人道关爱、医疗卫生、扶残助残、大型赛事等领域开展专项星级认证制度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精神文明指导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标准合理、层次分明、范围广泛、方法多样的激励嘉许体系,可以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制度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主体可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和激励措施。

第二章 星级认证及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可以分别认证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志愿者的星级认证由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库后台自动评定和标识。

 浙江省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20先进典型、浙江省慈善奖(志愿服务类)、最美浙江人等奖项,按照规定定期表彰优秀志愿者。

第三章 礼遇优待

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和获得表彰的志愿者参评高级别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

第十 各级精神文明机构和民政部门优先将获得星级认证和表彰的志愿者纳入志愿服务宣讲和培训讲师队伍。

第十 有关部门和媒体积极宣传展示典型感人的志愿者事迹。

第十 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等学校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社会实践活动或综合实践活动,在发展团员和推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学生。

 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根据实际情况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惠、免费优先或专项服务

省精神文明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省级志愿礼遇优待措施。

第十六条  各地可以自行制定本区域内的志愿者礼遇优待措施。

 享受省级礼遇优待措施的志愿者可以同时享受管理所在地的礼遇优待措施,内容相同的,按最高标准享受。

第四章 实施管理

 各级部门对志愿者表彰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表彰名单由同级民政部门或志愿者所在组织进行记录并纳入浙江省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库。

 省民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抽查制度,检查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各级民政部门接受有关志愿者星级认证和表彰的投诉。

二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志愿者,撤回已取得的星级认证和表彰荣誉:

1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弄虚作假的;

2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3违反志愿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 如发现激励嘉许对象资格不符,由相关部门撤回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应优待,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追偿。如发现激励嘉许对象在取得资格之后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应当终止享受相应优待。同时,有关部门向同级精神文明指导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由同级精神文明指导机构和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十 将星级志愿者数量和其他省级志愿服务荣誉获得者数量纳入城市文明指数、城市慈善指数的评价体系。

第五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中的激励嘉许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和省民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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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公开征求 《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嘉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08

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嘉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58日至518日。

联系人:梁萍

联系电话:0571-87053105  

邮箱:2817713096@qq.com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附件:《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嘉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民政厅

202158

 

 

附件

 

浙江省志愿者激励嘉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增强广大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获得感,根据《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指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和响应浙江省有关部门、单位号召或由志愿服务组织派遣在省外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

第三条 被激励嘉许的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三) 具有我省民政部门认可的志愿服务记录信息;

(四) 无不良志愿服务信用信息。

第四条 志愿者的激励嘉许坚持精神激励为主、物质激励适当的原则,鼓励关注激励嘉许对象的需求,切实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精神文明指导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全省志愿者星级标准和激励措施。

鼓励省级有关部门指导相关志愿服务组织或行业协会就扶贫济困、应急救援、人道关爱、医疗卫生、扶残助残、大型赛事等领域开展专项星级认证制度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精神文明指导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标准合理、层次分明、范围广泛、方法多样的激励嘉许体系,可以建立完善志愿服务积分兑换制度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主体可以建立以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志愿者星级评定制度和激励措施。

第二章 星级认证及表彰

 志愿服务记录时长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1500小时的,可以分别认证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志愿者。

 志愿者的星级认证由志愿服务信息数据库后台自动评定和标识。

 浙江省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20先进典型、浙江省慈善奖(志愿服务类)、最美浙江人等奖项,按照规定定期表彰优秀志愿者。

第三章 礼遇优待

优先推荐星级志愿者和获得表彰的志愿者参评高级别的志愿服务评选表彰。

第十 各级精神文明机构和民政部门优先将获得星级认证和表彰的志愿者纳入志愿服务宣讲和培训讲师队伍。

第十 有关部门和媒体积极宣传展示典型感人的志愿者事迹。

第十 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等学校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社会实践活动或综合实践活动,在发展团员和推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学生。

 鼓励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根据实际情况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惠、免费优先或专项服务

省精神文明指导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省级志愿礼遇优待措施。

第十六条  各地可以自行制定本区域内的志愿者礼遇优待措施。

 享受省级礼遇优待措施的志愿者可以同时享受管理所在地的礼遇优待措施,内容相同的,按最高标准享受。

第四章 实施管理

 各级部门对志愿者表彰应当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表彰名单由同级民政部门或志愿者所在组织进行记录并纳入浙江省志愿服务信用信息库。

 省民政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抽查制度,检查志愿服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各级民政部门接受有关志愿者星级认证和表彰的投诉。

二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志愿者,撤回已取得的星级认证和表彰荣誉:

1在志愿服务记录方面弄虚作假的;

2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3违反志愿服务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 如发现激励嘉许对象资格不符,由相关部门撤回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应优待,必要时进行一定的追偿。如发现激励嘉许对象在取得资格之后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应当终止享受相应优待。同时,有关部门向同级精神文明指导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由同级精神文明指导机构和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十 将星级志愿者数量和其他省级志愿服务荣誉获得者数量纳入城市文明指数、城市慈善指数的评价体系。

第五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中的激励嘉许措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十 本办法由省文明办和省民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二十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