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至23日,浙江省民政厅在厅网站上就《浙江省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5条,省民政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逐条研究,现将处理情况公告。
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序号 | 社会公众反馈意见 | 采纳 情况 | 备注 |
1 | 第九条第二款“应当在县级建设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建议修改为“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理由:与《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冲突。 | 采纳 | |
2 | 建议删除第九条第二款“确有困难的可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等设备、器材”。理由:有关内容已体现在前款“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当中。 | 采纳 | |
3 | 建议删除第十四条第四款“灭火剂喷头”。理由:没有灭火剂喷头的术语。 | 采纳 | |
4 |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办公室会同省民政厅办公室负责解释”,建议修改为“本规定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理由:《规定》由省民政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印发,采用省民政厅文号。 | 采纳 | |
5 | 第三章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建立......不应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烹饪或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其中“使用大功率电气设备”不知大功率的介入值是多少瓦或千瓦至多少瓦或千瓦?建议本规定内有标准规定值。 | 采纳 | 大功率电气设备临界值为1200瓦。 |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