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民〔2021〕47号
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在2020年6月30日以前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时间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点击“法人服务”,按部门找到省民政厅,然后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省民政厅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我厅,由我厅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直接报送我厅审查。
报送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年检年报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20年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慈善组织)》(2020年度);
(二)2020年度审计报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需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式二份)。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列入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由我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我厅承担,不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应当提供有关慈善项目开展情况的说明,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合作方、运行时间、目标、受益方、已经取得或预期成效及收支明细等。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0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我厅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我厅将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对列入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根据抽查结果,确定2020年度的年检结论,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责令进行整改。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结论将在浙江省民政厅官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年检年报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年报工作。
(四)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联系方式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3号楼207室
联系人:刘 蔚,0571—81050592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591
附件: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2021年度双随机抽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名 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1 | 浙江传忠国术研究院 | 52330000A933812118 |
2 | 浙江甬创科技评估中心 | 52330000MJ8731544P |
3 | 浙江长三角汽车社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 | 52330000MJ87308405 |
4 | 浙江省东吴文化研究院 | 52330000781849583X |
5 | 浙江省道法自然生态环保技术推广中心 | 52330000MJ8731958U |
6 | 浙江省环成固体废弃物处置研究所 | 52330000501882558F |
7 | 浙江原生态有机农业发展中心 | 52330000501883104E |
8 | 浙江省包联植物纤维研究院 | 52330000MJ8733320C |
9 | 浙江西湖科技发展中心 | 52330000MJ873063XJ |
10 | 浙江共同家园公益发展中心 | 52330000MJ8732352E |
11 | 浙江省华夏菁英公益交流中心 | 52330000MJ8730461K |
12 | 浙江省纳斯助残发展中心 | 52330000MJ8732803Q |
13 | 浙江省阳光爱心公益服务中心 | 52330000MJ87306648 |
14 | 浙江盛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 52330000MJ8730816L |
15 | 浙江省乐龄网科技助老中心 | 52330000A933821938 |
16 | 浙江省学雷锋公益服务中心 | 52330000A933813424 |
17 | 浙江依镜低视力矫正捐助中心 | 52330000MJ87325478 |
18 | 浙江布锐芝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中心 | 52330000A933820707 |
19 | 浙江大学国际创新研究院 | 523300005018820482 |
20 | 浙江省之江剧本创作研究中心 | 52330000MJ87336462 |
21 | 浙江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 | 52330000MJ873178XL |
22 | 浙江省民生食品安全科技研究院 | 52330000MJ87309636 |
23 | 浙江富元生命植物酵素与活性酵母菌研究院 | 52330000MJ87330486 |
24 | 浙江民安公益救援中心 | 52330000A93381131L |
25 | 浙江多宝养生科技研究院 | 52330000A93382062C |
26 | 浙江素业茶叶研究院 | 52330000MJ8731683E |
27 | 浙江省长三角资本研究院 | 52330000MJ87332168 |
28 | 浙江盘古经济信息科技研究院 | 52330000MJ87302429 |
29 | 浙江省东有工业控制病毒研究中心 | 52330000A93381860C |
30 | 浙江省之江疼痛医学研究所 | 52330000MJ8730533C |
31 | 浙江国阡环境与节能工程研究院 | 52330000MJ87333399 |
32 | 浙江禹润水利水电科技研究院 | 52330000MJ873055XY |
33 | 浙江省科创测试技术研究院 | 52330000MJ87327828 |
34 | 浙江天能能源科技研究院 | 52330000501882371G |
35 | 浙江江南古建筑白蚁防治研究中心 | 52330000501882056W |
36 |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 | 52330000679592152H |
37 | 浙江省崇真创意设计技术服务中心 | 523300005018833666 |
38 | 浙江启明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中心 | 52330000MJ8730365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