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46/2021-00277 | 主题分类 | 民政 |
发布单位 | 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1-03-16 |
文 号 | 浙民罚〔2021〕21号 | 主题词 |
浙民罚〔2021〕21号
违法行为人:浙江济公公益基金会
住所:杭州西湖区北山街35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玮
现查明,浙江济公公益基金会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基金会年度检查。
以上事实有《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基金2018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民政厅基金会2018年度报告情况和检查结论公告》等证据证实。
浙江济公公益基金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陶欣
联系电话:0571-81050580
联系地址: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201室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