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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49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11-09
文  号 浙民事〔2021〕193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婚姻登记事项中试行应用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1-09 18: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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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草《通知》的目的意义有哪些?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及补领婚姻登记证(以下简称“婚姻登记事项”)的内地居民,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我省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 改革,加快电子证照库建设,持续深化数字化改革,不断提高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材料的电子化率,不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和《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明确了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鉴于浙江省公安厅已完成了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的统一制作并经数据电子签名后归集至省大数据局,经商省档案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浙江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在婚姻登记事项中试行应用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深入推进婚姻登记数字化改革,进一步实现减证便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二、起草《通知》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通知》起草主要依据有:《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以及《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浙民事〔2020〕109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针对实际工作中基层和群众实际需求,在坚持依法登记的基础上,实现办理婚姻登记事项时,婚姻登记机关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的,经当事人本人申请并确认无误后,当事人可以不提供户口簿,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工作。

三、《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本《通知》主要对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在婚姻登记事项中的应用作出了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样式接口、适用范围、使用要求等三方面内容。

四、《通知》对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适用范围有哪些规定?

《通知》规定: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仅限常住户口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通知》规定全省婚姻登记机关须根据当事人本人现场申请方可调用,且仅限办理下列6个婚姻登记事项(即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五、当事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与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持有的居民身份证与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记载的姓名、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有关规定执行。即居民身份证与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再办理婚姻登记事项。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上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上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视为不一致。

六、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信息中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如何办理?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信息中户口簿中的“婚姻状况”栏记载不一致的,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有关规定执行,即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

七、当事人申请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作为本人户口簿材料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常住户口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在浙江省内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事项时,根据本人现场申请,如婚姻登记机关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和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当场能够获取到当事人的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和“婚姻状况”等户口簿记载信息的,婚姻登记机关将电子《居民户口簿信息》和公安人口基础库接口信息打印在同一页纸张上,必须经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名、按指纹,方可作为户口簿材料的纸质存档件,同时进行电子归档。

八、《通知》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通知》从印发之日即2021年11月 9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