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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1-00005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1-01-05
文  号 浙民慈〔2020〕115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 01- 05 16: 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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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慈善募捐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贯彻落实的实践过程中,面临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社会上对慈善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也有偏差,对慈善公开募捐的法定条件、程序和要求不是很熟悉,违规公开募捐现象时有发生;部分慈善组织对开展公开募捐备案、信息公开等程序不了解,加上慈善组织信息化管理水平整体偏低,存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完整、有纰漏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慈善募捐管理方面规定的一些制度较为原则,实际操作难。为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指引,引导慈善组织规范有序地开展募捐活动。

二、制定《指引》的依据是什么?

《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61号)《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民发[2018]142号)。

三、《指引》对募捐财产如何规范管理?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

1、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在变更用途决定作出后、捐赠财产使用前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2、慈善组织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将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信息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联系到的,视为捐赠人同意。

3、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未规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四、《指引》对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有哪些支持?

鼓励慈善组织积极参与我省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主动为协作支援地区的慈善需求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向其提供更多的物资援助,并在资助资金上给予适度倾斜。

五、《指引》对定向募捐做了哪些补充要求?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特定对象,除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外,还明确了与慈善组织有特定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慈善组织的个人发起人所在的单位,与慈善组织经常发生交易关系的单位等也属于特定对象的范围。

《指引》对定向募捐的劝募方式进行了拓展,开展定向募捐,可以采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特定对象进行劝募;可以举办面向特定对象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募捐活动。

六、《指引》对合作募捐的要求?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提出并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的合作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或者提供其他帮助。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

七、《指引》关于公开募捐活动的规定?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要有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慈善组织对外发布的项目名称及编号应当与其备案名称、备案号保持一致。对于两者不一致的情况,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变更对外发布的项目名称。

公开募捐备案应当符合该慈善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说明募捐目的服务领域、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并就具体的募捐目的展开详细说明。募得款物用途应当明确计划募款金额、款物分配计划、方案执行中可能产生的成本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或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八、《指引》对公开募捐备案延期如何规定?

超过备案期限的,慈善组织应当提交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补正延期申请并说明延期的必要性。在提交延期申请前,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按照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慈善募捐情况、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剩余款项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于信息公开不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慈善组织限期改正。

九、《指引》对突发事件的公开募捐备案如何规定?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补办备案手续时,需要在募得款物用途中说明已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基本情况。其基本情况包括慈善募捐财产情况、已筹金额、使用情况、募捐成本等。

十、《指引》对互联网募捐如何规定?

《指引》鼓励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等其他合法的虚拟形式开展捐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并履行相应信息公开义务。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求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可以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但应当对所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也不得代为接受捐赠。

十一、《指引》对慈善信息公开如何规定?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且同时实施相应慈善项目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十二、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十三、关于文件的解释

本指引由浙江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十四、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解读人:严黎霞。

联系方式:杭州市保俶路32号2号楼409室,联系电话:8705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