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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服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2 10: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基层政权和社区治理处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好村(社区)在打好我省冬春季疫情防控攻坚战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服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大疫情防控信息宣传

畅通居民信息渠道,做好信息上报。村(社区)要做好群众健康宣教工作,倡导就地过节,鼓励错峰返乡返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聚集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加强“浙里办”等“不见面办理”的宣传和预约办事,减少居民跑动次数。

二、加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落实好社区疫情防控责任,指导村(社区)加强巡查和走访,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完善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在显要位置公示网格管理负责人、(村)社区值班电话等信息,确保沟通联络顺畅。做好假期返乡人员(特别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和货品相关工作的返乡人员)、外来人员、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信息登记、摸排、日常健康监测和精准分类管理工作,督促其做好日常健康防护,坚决防止闭环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完善特殊居民人群的服务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对困难老年人、孤儿、留守妇女和儿童、残疾人、居家健康隔离等特殊或困难群体的走访慰问和关心关爱,及时提供服务保障,确保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有计划地组织发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和党员志愿者、居民骨干等参与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四、严格落实村(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防控措施

村(社区)服务(活动)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日常清洁、通风消毒、保持1米社交距离、减少人员集聚等防疫规定。各村(社区)要指导物业等做好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垃圾分类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五、加强村(社区)应急值守

严格执行村(社区)值班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完善村(社区)应急机制和预案,加强物资保障,做好应急储备,确保在第一时间协助做好应对处理。同时,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村(社区)指导,及时了解和反馈基层情况,确保疫情期间村(社区)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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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服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12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好村(社区)在打好我省冬春季疫情防控攻坚战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村(社区)服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大疫情防控信息宣传

畅通居民信息渠道,做好信息上报。村(社区)要做好群众健康宣教工作,倡导就地过节,鼓励错峰返乡返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聚集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加强“浙里办”等“不见面办理”的宣传和预约办事,减少居民跑动次数。

二、加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

落实好社区疫情防控责任,指导村(社区)加强巡查和走访,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完善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在显要位置公示网格管理负责人、(村)社区值班电话等信息,确保沟通联络顺畅。做好假期返乡人员(特别是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和货品相关工作的返乡人员)、外来人员、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信息登记、摸排、日常健康监测和精准分类管理工作,督促其做好日常健康防护,坚决防止闭环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完善特殊居民人群的服务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对困难老年人、孤儿、留守妇女和儿童、残疾人、居家健康隔离等特殊或困难群体的走访慰问和关心关爱,及时提供服务保障,确保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有计划地组织发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和党员志愿者、居民骨干等参与村(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四、严格落实村(社区)服务(活动)场所防控措施

村(社区)服务(活动)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测温、亮码、戴口罩、日常清洁、通风消毒、保持1米社交距离、减少人员集聚等防疫规定。各村(社区)要指导物业等做好住宅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垃圾分类处理、环境整治等工作。

五、加强村(社区)应急值守

严格执行村(社区)值班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完善村(社区)应急机制和预案,加强物资保障,做好应急储备,确保在第一时间协助做好应对处理。同时,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安全。

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村(社区)指导,及时了解和反馈基层情况,确保疫情期间村(社区)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实。

 

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