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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9-16 18: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养老服务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新论述,更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9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邮编:310007,联系人:俞品仕,电话:87055491,电子邮箱:3463002507@qq.com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9月16日



关于加快康养体系建设 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康养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化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通过整合各类医疗、康复、养老资源,建立完善政策和标准体系,推进医养康养有机融合,补齐养老服务制度供给不足、专业能力不足、人才队伍不足等短板,增强康养体系制度保障、技术保障、服务保障能力,有效预防和延缓老年人失能失智,促进功能恢复,改善自理能力,减轻社会和家庭养老负担,加快打造“幸福颐养标杆区”,切实提升老年人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积极创造更优质的康养服务供给,打造一批康养联合体,建设一批专业化服务队伍,谋划一批改革创新举措,努力在康养服务、产业培育、政策保障等方面实现突破。到2025年,全省培育1000个康养联合体;基本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养老需求相适应的政策保障体系,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和康复护理服务标准;养老机构具备康复专业资质和技能的人员显著增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58%以上;养老服务产业产值达到千亿元以上;“浙里养”智慧服务平台建成并高效运行。

二、加强康养服务能力建设

1、建立一体化的康养体系。把康复的理念、制度、设施、技术和人才等引入养老服务。以功能康复为重点,以养老服务机构为主体,以提升康复服务能力为抓手,促进康复和养老服务融合,建立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和家庭有序转接,能力评估、专业服务和照护政策衔接配套的服务体系,为失能失智和失能高风险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康复训练和生活照护等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第一个为牵头单位,下同)

2、打造多层次康养联合体。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设定位清晰、职责明确、上下联通、转接有序的康养联合体。省级康养联合体以浙江康复医院、浙江康复医疗中心等机构为主体,联合其他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科研院校,开展教学科研、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引领全省康养联合体建设。市县级康养联合体以大中型养老机构为主体,依托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稳定期康复、出院后护理等服务。乡镇级康养联合体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主体,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康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参与康养联合体。2022年前,每年选择100个单位开展不同层级、不同模式的康养联合体建设试点。(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

3、充分利用机构康复资源。各市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康复技术指导中心。鼓励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开设康复医学科,发挥技术指导作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支持部分二级医疗机构转型为老年康复医院,鼓励社会力量创办老年康复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增加康复等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加强护理人员康复能力培训,提升康复护理水平。1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均应设立康复室,配备康复器材。养老机构可通过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等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4、提高社区居家康养服务能力。支持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中医、药事、安宁疗护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立服务场所,设置家庭养老床位,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老年人慢性病管理,为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等提供居家健康服务,完善并依法开放老年人电子健康档案。加强未来社区康养场景建设,每个未来社区均建有1个康养联合体,并逐步向一般城乡社区拓展。(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

5、加快康复适宜技术推广应用。坚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预防、治疗、康复、护理上的独特功效和作用,加强康复、护理等人员培训,推广一批疗效明显、操作简便、费用合理的服务项目,提升康复服务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医保局)

三、健全康养服务保障制度

6、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快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定、护理服务等地方标准,加强护理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护理保险险种,探索商业护理保险与护理服务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护理服务。(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浙江银保监局)

7、健全老年人能力评估和康养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康复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健康等级、康养需求与待遇享受相对应的制度。规范能力评估制度和办法,通过资质认证,开展第三方评估服务和健康筛查,逐步建立老年人健康养老数据库,精细化管理老年人康养需求。研究实施老年人健康评估,支持有条件地区先行试点。(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

四、加快康养人才队伍建设

8、加强护理人才培育。加快推进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康复护理类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做强一批康复护理学科与专业。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康养类企业采取政校合作、校企合作等方式,开设康复治疗、养老护理定制班,定向委托培养康复、养老人才,开办附属康养机构。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象。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经培训评价合格的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9、壮大康复人才队伍。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康复医师、康复技师等医务人员配比。鼓励符合条件的康复医师全职或兼职开办康复诊所。鼓励已退休医生和护士到养老机构工作,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保持不变,可由用人单位为其承办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聘用养老护理员、康复技师、康复技士,参照享受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

10、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加强养老机构护理员队伍建设,各地可根据护理员工作年限、技能等级等情况给予适当的奖补。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对毕业3年内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的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中职3万元、专科(高职)4万元、本科以上5万元。奖补经费,工作满2年后发放,每服务超过一年发放三分之一,三年内发放完毕。将养老护理列入“十百千”新时代浙江工匠遴选和各级技能大赛项目,对获奖人员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和社会待遇等方面落实相应支持激励政策,鼓励养老机构给予晋职任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

五、培育发展康养服务产业

11、落实养老服务用地需求。民政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合理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障老年人集聚区域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鼓励养老机构与康复、医疗机构毗邻而建,共享医疗、康复和养老资源。对养老服务用地,在供应方式、出让价格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政策,降低用地成本。(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

12、加强康养设施建设。积极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强化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加大“四同步”制度执行力度,不符合的,按有关规定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推进养老机构开业“一件事”改革,养老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举办者办理法人登记后,即可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协调办理消防申验、环境评估、水电接入和税收优惠等事项。(省民政厅,省委改革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医保局)

13、支持康养产业加快发展。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康养产业,支持有条件的康养机构做大做强,实行集团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参与养老、康复经营。促进养老与医疗、文化、地产、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培育壮大康养服务新业态。鼓励生态环境良好的地区和美丽乡村发展康养产业,建设康养小镇、养老社区等,打造长三角老年人旅居康养目的地。发展康复辅具产业,培育辅具租赁市场,开发智能护理床、助行器、感官辅助器等高附加值产品,推动相关产业集聚发展和产品推广应用。到2025年,每个市分别建有一个康复辅具与老年用品展示中心和一个区域性康复辅具洗消中心,建成市、县(市、区)康复辅具适配服务中心,普遍开展康复辅具租赁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省残联)

1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拓宽贷款抵押品范围,探索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销售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通过组建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支持养老领域重大产业项目建设。鼓励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依据“养老云”数据、信用等级等降低养老企业担保费用,加大养老企业信贷投放的力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六、推进康养服务改革创新

15、加快推进康养机构和政策改革。推动事业单位登记的养老机构转型为国企。支持公办养老机构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服务,可根据工作量等因素对服务人员发放一定的劳务报酬。支持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老年人,开展康复护理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量等因素相应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推进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2021年起立项新建养老机构不再享受省级床位建设补助,以当前建设补助额度为基准,对各类养老机构接纳政府兜底保障的生活困难老年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失智部分失智老年人等对象,政府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省民政厅,省委改革办、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

16、加快推进智慧康养转型。加强部门协同,加大财政投入,开发全省统一的“浙里养”智慧服务平台,为各级各类用户提供便捷的养老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链接市场服务。加快照护机器人、老年游戏、高精度监护设备等研发。推广智慧终端应用,建立三级视频监管机制,链接“互联网+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能力。将智慧康养设施建设纳入新基建,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智慧化改造,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养老云”数据库,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家智慧养老院。(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

17、创新社会参与机制。打造高度开放、公平竞争、稳定透明的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激活康养服务市场。深化行业协会改革,做大做强康养专业组织,汇聚高校、医院、康复机构、龙头企业等优势资源,开展标准拟制、教育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推动居家养老和“三社联动”有机结合,积极探索“时间银行”等做法,关心关爱农村留守老年人。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履行赡养义务、承担照料责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七、形成合力抓落实

18、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各自优势,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规划先行,尊重市场规律,鼓励社会参与,强化要素保障,系统集成推动。省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康养体系建设的政策协同、试点推进、检查督促等工作,各职能部门加强协同,主动作为,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各市、县(市、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动各项举措落实。各设区市的市区康养政策原则上应统一。

19、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普及康养知识,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庭充分认识康复的重要性,帮助老年人树立健康消费观念,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健康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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