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划信息 >> 专项规划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发布日期:2020-08-04 14: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为改善养老服务设施条件,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推动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试点省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家《“十二五”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及《浙江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精神,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指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面向全省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设施、组织、人才和技术要素形成的网络,以及配套的服务标准、运行机制和监管制度。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着眼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提供具有适宜技术的养老服务,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三无”、“五保”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规划期限为2011年至2015年,规划基期为2010年。

一、发展基础

(一)发展成就

养老服务政策不断完善。“十一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体系,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与发展规划,明确了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框架结构、目标任务以及政策保障。各级政府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了许多具体化、操作性强的规划与政策,极大地推动了全省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增加。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机构床位数年均增长达10%以上。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养老机构1690家,床位总数189,143张,其中民办床位数占总数的40%以上。每百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2.4张,居全国前列。

居家养老服务不断提升。全省社区、居家服务网络不断健全,“3587工程”创建工作有效推进,建立了各类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生活照料、文化教育、权益维护在内的为老服务网络11777个。服务内容不断深化,涵盖紧急救助、家政服务、生活护理、日间照料、配送餐、精神慰藉等多方面。

多元投入格局初步形成。全省多渠道筹措资金,逐年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形成了各级财政、社会投入与国家扶持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十一五”期间,各地财政共投入40多亿元,民间资本投入近10亿元,获得养老服务体系试点省建设国家配套资金2000万,极大地促进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服务惠及范围不断扩大。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水平不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在为城乡低收入、空巢、独居老年人提供支持与服务的基础上,通过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等多种途径为中高收入老年人提供有偿居家或机构养老服务,体现了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

“十一五”时期,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随着老龄化进程日益加快及老年人需求日益提升,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战略认识仍有待提高,一些部门对人口老龄化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认识仍然不深,特别是对政府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定位不准;二是养老服务供给总量仍显不足,机构床位结构配置不够合理,居家养老服务覆盖面较窄,还不能有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三是多数民办养老机构面临土地落实难、资金匮乏等问题;四是农村养老服务相对薄弱,服务设施建设滞后,服务项目较少;五是养老服务人员偏少,行业薪酬过低,专业素质偏低,对社会养老服务水平提升制约较大。

(二)发展趋势

1、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事关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尊严,有利于家庭幸福、社会安定团结,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党的十七大确立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省委、省政府已把“优先发展养老服务”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机构,完善城镇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着力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可见,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满足城乡居民的养老服务需求,是我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2、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省老年人口基数大且增长速度不断加快,自1987年进入老龄社会以来,老龄化程度一直位居全国前列。截至2010年末,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89.03万人,占总人口的16.6 %。高龄化水平不断提高,8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121.09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35%。据预测,到201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991.25万人,占总人口的20.45%。人口老龄化不仅将导致老年人福利服务短缺问题,更对人口结构、劳动力结构等产生一系列影响。因此,建设社会老年服务体系,增进老年人福利服务,发展养老服务业,已成为我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3、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满足老年群体养老服务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

随着生育水平下降,家庭规模不断缩小,“空巢”家庭比例不断提高。2010年,我省城镇实际空巢率为74.96%,农村实际空巢率为59.56%。较高的空巢率削弱了家庭照料功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难以为继。与此同时,老年人高龄化程度却在加剧,迫切需要照料看护甚至是长期照护,且需求内容将趋于多元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解决老年群体,特别是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养老照护问题的当务之急。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创新发展模式,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构建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统筹规划、资金投入、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突出养老服务的公益性主体。以需求为导向,开放养老服务市场,引导扶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坚持总量扩张和结构优化相结合。依托政府与社会力量,切实增加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的资源供给,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盘活存量资产,优化新增资源结构,合理配置护理型、助养型、居养型机构比例,努力实现服务方式多样化与服务内容人性化发展。

坚持重点保障与全面覆盖相结合。在优先解决好需求最迫切的失能、半失能及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和护理问题的基础上,根据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和地区养老服务发展水平,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努力实现养老服务覆盖全体老年人。

坚持城乡统筹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城乡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应做到统分结合,既做到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优先保障空巢率较高的农村社区老年居民的养老需求,又充分遵循地方特点和尊重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张以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基本完善,发展模式和体制机制创新走在全国前列。

——养老服务床位结构不断优化。每百名老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在2012年达到3张的基础上继续增长,增长床位主要用于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照护所需,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基本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民办养老机构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力争使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占比达到50%以上。

——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到2015年,城乡社区养老设施、“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中心等资源有效整合,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集团或连锁服务机构,基本完成城乡社区20分钟左右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实现全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

——养老管理创新实现新突破。到2015年,普遍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和补贴制度、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和社区养老服务社工岗位制度,实行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构建省、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三级组织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

三、重点任务

(一)创新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加快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对现有闲置学校、社区用房、“星光老年之家”等改造提升,在城乡社区建设与改造一批既有住养食宿功能、又有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居家养老照料中心,逐步打造20分钟左右的养老设施服务圈。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为老服务实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重点扶持一批连锁化经营、专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创新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的管理方式,允许此类企业采取社区服务组织登记备案形式登记,政府通过前期招标、中后期评估等方式监督服务质量。

2、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方式与内容

以满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为重点,逐步充实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多类型服务。逐步推广应用紧急救助服务,为全省有需要的老年人安装求救求助呼叫器。鼓励镇(乡、街道)以敬老院为依托,为居家老人提供配餐、就近用餐以及送餐等服务。根据老人需求,不断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鼓励社会机构创新服务项目。

3、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城乡一体化

重点布局与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农村“星光老年之家”要积极转型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进一步提升社区照护与居家服务能力。尚未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农村社区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整合资源,努力实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政府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及财政支持适当倾向农村地区。城市社区要进一步明确配套用房,新建小区在交付时须按要求配套相应面积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小区通过腾退、置换予以配置,努力实现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

(二)优化机构养老发展模式

1、重点发展护理功能为主的养老机构

加快现有养老机构的整合提升,完善养老机构的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机构的主体功能和医疗介入程度,明确将养老机构分为护理型、助养型和居养型三类。凡具有医护功能,以接收失能、失智老人为主,提供长期照护的养老机构为护理型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半自理老人为主,提供适当照护,集中居住式的养老机构为助养型机构;以接收自理老人为主,采取家庭式居住方式,设有配套的护理和生活照护场所的养老机构为居养型机构。力争到2015年,建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确保满足全省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的照护需求。

2、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以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为主要模式,重点发展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适当推进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对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在运营主体的遴选上实行竞标制度,入选运营主体允许在适度范围内获取赢利,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属于国有。对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建设补贴和服务补贴,在营业税、所得税、车船税等税收上按规定给予减免优惠,并落实水、电、气、通信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对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

3、合理配置养老床位资源

在总体扩大各地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床位的同时,根据区域老年人口、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在具体布局上因地制宜。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依托社区体系建立网络化的老年设施体系,提高城乡老年设施服务类型与服务质量,提高设施的利用效率,满足日益多元化的老年需求。在乡镇农村区域,依托县及中心镇的养老机构专业服务队伍,建立连锁化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院,为老人提供就近便利的养老服务。

(三)深化养老服务制度改革

1、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政部门与养老服务机构的管办分离。按照国家对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指导思想,深化改革,理顺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责任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办机构应重点供养政府全额资助的城乡“三无”五保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并从助养功能为主逐步向助养与护理功能并重转变。在完成政府供养对象任务的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可发挥在服务理念、设施设备、人才队伍等领域的优势,面向中低收入社会老人开放,充分发挥公益性的机构属性。积极探索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实行服务功能外包或公建民营,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养老服务经营管理机构,增强公办养老机构自身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2、健全民办养老机构的体制机制

进一步落实社会办养老(护)院、社区居家服务机构等组织的优惠政策,重点突破现有政策瓶颈,促进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完善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的微利政策,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加快改革养老机构床位定价体系,公办应保障重点老年群体,民办养老机构可根据市场自主定价,政府实行适度管理。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支持各类家庭服务机构购买或租用社区或其他公共设施。推动政府采购服务体制改革,以补贴供给方向补贴需求方转变,促使政府向社会办养老组织采购养老服务。

3、完善养老服务需求与质量评估体系

开展全省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切掌握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养老需求评估制度化,在县(市、区)级层面设置评估机构,建立养老服务综合轮候册,编制出台有关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规程。对于低收入的失能、失智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或者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完善养老机构与居家养老等服务的过程评估与后评估体系,实施建设、运营、评估“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内评估机制,政府通过聘请专业机构与专业人士对公办或政府购买服务对象予以全面的动态评估和评审。在居家与机构广泛推行服务与评估信息化管理,实现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

4、建立养老服务补贴与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

对经济状况属于当地低保范围、身体状况为失能、失智的老人,由政府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根据失能老人意愿,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补贴带到机构;居家接受服务的,通过发放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券,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2012年起,居家及进入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中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老人等。坚持政府支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实施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通过全省统保、行业互保的办法,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5、创新发展养医合作模式

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模较大的护理型养老机构,须设置独立的卫生所(医务室);规模较小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合作。有条件的地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要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养医合作,实现共建共享。养老机构内独立设置的卫生所(医务室),可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定点资格,纳入当地医保定点机构。卫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将其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纳入统一管理。

(四)培育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1、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制度

鼓励和引导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办养老护理类专业,培养养老护理方面专业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学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就业,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在养老机构设置医务室,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加快建立养老服务持证上岗和养老护理员资格鉴定制度。各县(市、区)要对所辖区内从事养老护理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结束,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培训与鉴定经费从各县(市、区)职业技能培训费中列支。经鉴定合格后,由人力社保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养老护理人员上岗的凭证,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培训、鉴定的管理,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等级待遇挂钩。

2、完善养老服务人才扶持政策

制定养老服务人才薪酬指导政策和奖励政策,切实改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薪酬水平,专业从事养老服务的医生、护士待遇应参照医疗机构内同级别医生、护士待遇。建立健全养老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体系。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积极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3、培育互助组织与义工队伍

加快推行机构、社区内的“银龄互助活动”,鼓励具有类似精神与生理特征的老年人或其家庭组建互助组织,如智障老人家庭互助会、中风老人家庭互助会等,增强康复信息与服务资源的交流,提升老人康复福利。培育养老服务志愿者文化,依托志愿者组织,开展各类社区志愿者为老服务活动。养老服务专业人士应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与督导服务,使其在参与中奉献爱心,提升技能,造福社会。创新志愿者参与机制,构建社区志愿服务“爱心银行”、“服务储蓄”等机制,为志愿者服务提供社会认可。各养老服务机构与社区可组建志愿者服务名录,实施定期跟踪回访,发布最新服务信息,促进机构、社区与志愿者之间的互动。机构、社区应主动为公益性养老服务组织与人员,以及学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基地,有条件的可采取“培育+补贴+奖励+购买”方式,促进公益性社会组织与志愿者成长。

(五)推进养老服务项目建设

1、加快推进实施类项目建设

建设资建设与经营达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医疗实施类项目是指续建项目及前期工作扎实,“十二五”期间确保开工的项目。未来五年,全省将着力实施440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建设床位数118,000张,其中新增床位数100,000张,基本实现2015年30万张总床位的目标。全部项目建设预计需新增用地8000亩左右,建设规模预计将达到400万平米,总投资预计将需要100亿元,民办投资建设与经营达到50%以上。

2、积极推进预备类项目前期立项

预备类项目是指“十二五”期间开展前期工作,能基本开工建设的项目。未来五年,全省将推进170个左右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与开工前准备工作,建设床位数预计达到47,000张,其中新增床位数45,000张.项目建设预计需新增用地3,440亩,预计建筑规模168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60亿元。

3、科学开展研究类项目调查研究

研究类项目是指“十二五”期间组织前期研究,探讨项目建设可行性、择机开工建设的项目。“十二五”时期,全省有47个项目开展前期调查研究,预计建设床位数32,000张左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力度

进一步健全省、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以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等养老服务组织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功能建设,承担组织指导、服务培训、服务补贴审批发放、评估评审、监督检查等职责。按照统一协调、分类推进、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加快建立养老服务管理机构的定编标准,确保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编制配备与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际需求相适应。各级政府要提高对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战略认识,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民政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实现统揽政策、整合资源和协调推进。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积极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激励社会投入,扩大福利彩票发行,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多渠道加大社会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统筹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鼓励发展民办机构等,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个床位6000元补助;对用房属于租用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个床位每年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对其中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床位补助标准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按国家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报税务部门减免。养老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免优惠(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养老机构等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实现各类养老机构与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加快完善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制度,完善全省统保、行业互保办法,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

(四)强化土地要素支撑

各地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中深化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的相关内容,或者依据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编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加强规划间衔接。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到2015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5%以上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机构,确保养老服务用地需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配套用房范围的途径和经验,按每百户15-20平方米建筑面积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配建标准。社会养老服务实施类、预备类、研究类等各类建设项目涉及用地的,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核定每个项目的用地规模,积极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减少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认定为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采取政府划拨方式供地;对认定为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可根据土地用途,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类型,参照成本逼近法等方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土地和房屋用途变更手续。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养老机构,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五)推进标准化与信息化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相关法规和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行为。加快出台和完善养老服务的相关服务标准、设施标准和管理规范。抓紧制定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建立等级评定制度,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建筑设计规范。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健全标准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各级各类标准在养老服务行业中贯彻落实。加快运用现代科技成果,采取便民信息网、热线电话、爱心门铃、健康档案、服务手册、社区呼叫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在养老机构中,推广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电子档案,通过网上办公实现对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建成以网络为支撑的机构信息平台,实现居家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有效衔接,提高服务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民政、卫生、工商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业务主管和行政监管部门职责,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隐患。要严格养老机构登记审批和年检年审制度,对新建机构,要按照《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将建设、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作为办理《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前置条件。对已经建成运行和新开办的城乡社区小型养老院(所)以及利用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或农村宅基地兴办建设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部门要及时加强检查指导,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民政部门,尽快使其具备消防安全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