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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2482146/2020-00045 | 主题分类 | 民政 |
发布单位 | 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20-06-03 |
文 号 | 浙民社社准字〔2020〕3号 | 主题词 |
浙民社社准字〔2020〕第3号
浙江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会:
你单位关于要求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准予浙江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会注销登记。
接到本决定书后,请依法处理善后事宜,及时上缴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不得再以浙江省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3月6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