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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0-00639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发布单位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7-31
文  号 277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77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发布日期:2020-06-02 10: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省委宣传部:

王丽峰委员提出的“关于引导节俭办年会树立文明新风的提案”收悉。我们认为相关意见建议十分中肯,对于更好地指导行业协会商会节俭办会、树立新风以及服务和助力于减轻企业负担等,都具有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

近年来,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我省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治理规范工作。一是加强政策梳理,结合有关要求,先后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和市场化运作的实施意见》等,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相关要求;二是建立工作机制,在将涉企收费事项纳入年检审查的重要内容的同时,还纳入了省政府惠企政策协同管理平台,通过强化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强化工作落实,多措并举抓好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治理的落实工作:凡新注册登记社会团体时,必严格审核会费标准和财务办法;凡参加社会团体相关会议和活动,必讲落实涉企收费政策的要求;凡约谈社会团体相关负责人,必问落实涉企收费政策的具体情况;凡组织举办社会团体业务培训班,必将落实涉企收费政策纳入重点内容予以宣讲。通过上述举措,加强面对面的指导和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状况已经大为改观。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活动管理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引导和规范。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的,也应当要制订相应的政策举措。

行业协会商会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机构,在接受相应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也享有相应的自主自治权力。鉴于相关活动属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事项,在不违反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制订政策举措的出发点应以规范和倡导为主,由各行业协会商会在党建引领下,结合各自的经济实力和实际需要来行使自治权,来更加科学和有序地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同时,对于会员单位如何举办年会,行业协会商会也可以在坚持自治框架的前提下给予相应的引导。

我厅将积极配合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等,密切关注行业协会商会节俭办会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注重实效、不务奢华、勤俭节约,进一步助力减轻企业负担、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以上会办意见,供你单位参考。


联 系 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林少波

联系电话:81050591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