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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5-27 09: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工作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有关全省性慈善组织:

现将民政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民函〔2020〕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审计部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专项审计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抓紧落实审计问题整改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反馈问题,把审计问题整改作为当前慈善工作重点来抓。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主要问题要逐一核查核实,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逐条进行整改,明确整改时间、进度安排,建立销号制度,高标准、严要求完成整改任务。要着眼长远,建立和完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和慈善捐赠制度。要着眼长效机制,推进慈善捐赠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进一步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督促慈善组织规范捐赠程序,及时梳理款物支出去向,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业务活动和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和透明。

二、依法高效安排结存捐赠款物

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按照“快进快出、物走账清”的要求,加快捐赠款物的拨付使用,充分、高效管好用好捐赠款物。针对目前资金仍有结余的情况,要加强研究,提出使用方案,明确使用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流程,加速资金、物资快速高效落地。结余资金可以用于支持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善后与疫后恢复,支持资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慈善项目,特别是面向基层社区和重点群体的关爱慰问项目。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倒卖捐赠款物,不得任意改变捐赠款物用途,不得购买理财产品、出借等方式挪用捐赠资金。

三、加强财务管理,及时做好信息公开

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及时登记入账,专款专用。接收捐赠物资要及时入账,捐赠物资以公允价值折价入财务账。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集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进行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分配使用捐赠款物的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要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定期公布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境外捐赠接收单位要对海外进口的捐赠物资明细、笔数、去向等进行完整公示,做到及时、清晰。

四、严格落实监督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严格依照《慈善法》和浙江省实施办法,加强对社会捐赠的监督管理。要指导督促发起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6月15日之前在慈善中国上公布一次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做好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补正工作。依法加强对捐赠款物的跟踪监督,堵住“漏洞”,如果发现个别企业利用境外慈善捐赠免税通关政策违规操作,出现“假慈善,真逃税”现象,要及时通报税务、海关等部门查处。各慈善组织要督促捐赠人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完成捐赠承诺。捐赠人捐赠的医用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不得捐赠不符合相关标准、过期或“三无”产品。

请各市、县(区、市)民政局认真梳理前一阶段动员慈善捐赠支援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疫情防控的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以市为单位进行汇总,于6月5日之前报送省民政厅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处。

联系人:钱晨波         邮箱:52650800@qq.com

电话:0571-81050599)


附件:民政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民政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慈善捐赠工作的通知

(民函〔2020〕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级民政部门倡导和动员下,广大爱心企业、爱心人士踊跃捐款捐物,全国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广泛动员募捐、开展慈善活动,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为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提供支持,协助党和政府为全国疫情防控工作贡献了力量。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巩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做好慈善捐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等服务,更好发挥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一、做好疫情防控应急慈善捐赠后续工作

(一)加快分配使用,依法妥善安排结存捐赠款物。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前期慈善捐赠做好收尾工作,充分、高效管好用好捐赠款物。对于前期重点支持疫情防控医疗和生活应急需求的公开募捐活动,要根据各地疫情风险等级的调整,相应调整募捐时限、适时予以终止;尚未向捐赠人开具有关证明的,要及时开具。对于前期疫情防控捐赠款物尚有结存的,根据境外输入疫情压力较大地方的需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前提下,及时向有需要的地区拨付;也可以根据疫情变化及时安排用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受疫情影响重点群体抚慰和抗疫一线人员关爱等疫情防控相关用途;合理安排捐赠款物拨付进度,不允许长时间积压。

(二)严格监管责任,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履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落实对捐赠款物的跟踪监督,防范违法违规行为。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倒卖捐赠款物。凡是开展捐赠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已经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不得从捐赠资金中提取任何形式的工作经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发现接收单位违背捐赠目的使用捐赠款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要求其退还。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违反前述规定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财务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捐赠款物及时登记入账。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将接收的捐赠款物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项管理、账实相符、账目清楚;要依据会计制度规定对捐赠物资尽快计价,按规定开具捐赠票据。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接收分配使用捐赠款物的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

(四)落实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按照逐级拨付逐级公布的要求,将接收单位的名称、接收款物的金额数量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公开募捐和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按照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的要求,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尽快完成对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第一次全面公布。湖北省民政厅要指导当地有关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对捐赠款物接收分配情况的公布频率。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今年的年报年检工作,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对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公开募捐和信息公开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二、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需求精准开展慈善活动

(一)及时响应社会需求开展慈善活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继续广泛参与,精准把握、及时响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社会需求,紧密服务于疫情防控成果的巩固扩大,支持生产生活步入正轨,助力经济社会恢复,精准开展慈善募捐;同时也要根据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动员慈善捐赠予以支持。要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放在首位,面向基层社区开展慈善项目,充分发挥扶危济困、精神抚慰方面的优势,体现关心关爱和人文关怀,与各级政府的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和城乡社区服务形成合力。

(二)加强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联动,协同做好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在疫情善后工作中加强慈善捐赠与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的联动,积极利用慈善捐赠,通过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行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心理援助机构对重点人群精准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提振、融入融合等服务,要充分发挥慈善捐赠的社会化优势、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优势和志愿服务的群众性优势,分层分类、一事一策地帮困解难,持续开展心理疏导及转介、家庭支持、资源链接、社会关系修复等服务,以具体行动推动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关注重点人群,精准落实帮扶关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面向重点人群精准服务,优先对下列群体开展关爱活动:一是新冠肺炎患者、逝者、隔离人员及受影响家庭;二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疫情影响致贫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是孤寡老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四是在疫情防控一线奋战的医务工作者、人民解放军指战员、社区工作者、公安民警、基层干部、下沉干部、志愿者;五是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六是在复工复产和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中遇到困难的群众。

(四)聚焦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继续动员慈善力量支援。各地要重点支持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疫情善后与疫后恢复,特别是支持湖北省综合发挥慈善捐赠、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的作用,有力组织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湖北省、武汉市民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好省市内外的慈善资源,指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建立专项基金,对确定用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的前期结存捐赠资金和新筹集捐赠资金统筹管理、专款专用。要精心组织好本地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推进以社区为阵地的线下服务与互联网线上服务密切结合,针对各类社区、家庭、群体的不同需求准确施策,高效运作。要按照规定有序开展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心理援助机构等进行资助或者购买服务的工作,加强对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果的评价。

请各省(区、市)民政厅(局)于5月20日前向民政部报送前一阶段动员慈善捐赠支援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的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民 政 部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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