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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3 15: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88

 

各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9年度检查和报告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年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在2019630日以前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年检年报程序和时间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因素,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材料的报送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630日,请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点击法人办事,按部门找到省民政厅,然后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填写说明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省民政厅进行网上初审,初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0430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0630日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的年检年报材料报送我厅,由我厅审查后作出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章。

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0630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直接报送我厅审查。

三、年检年报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书》(2019年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书》(2019年度);

(二)2019年度审计报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提交相关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报送原件,其中第(一)、(二)项材料需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式二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以邮寄方式提交年检材料,并备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无正当理由延迟提交材料的,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列入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由我厅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我厅承担,不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提供第(二)项材料。

不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公益慈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应当提供有关慈善项目开展情况的说明,包括项目内容、项目合作方、运行时间、目标、受益方、已经取得或预期成效及收支明细等。

我厅将于20201231日前寄回《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正确的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9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参加年检或者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我厅将依法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我厅将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对列入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根据抽查结果,确定2019年度的年检结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浙江省民政厅官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三)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的重要途径,也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年检工作。

(四)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址:杭州市保323号楼207

联系电话:0571—88880700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0571—88880700

 

附件: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单

 

 

浙江省民政厅

2020331

 


附件

 

2020年度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名单

 

序号

     

主体编码

1

浙江华阳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52330000MJ8730744U

2

浙江省通用砂浆研究院

52330000MJ873143XE

3

浙江中联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52330000MJ8731114X

4

浙江省凤凰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研究院

52330000MJ87300747

5

浙江伍方数字化会议研究院

52330000MJ8731739H

6

浙江音乐学院附属音乐学校

52330000MJ8731130K

7

浙江省商会发展研究院

523300005018828733

8

浙江建安检测技术研究院

52330000501882478U

9

浙江军科天龙创新药物研究院

52330000501882654Q

10

浙江灯塔猪育种研究中心

523300007570615186

11

浙江勘设协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52330000MJ87307286

12

浙江省崇真创意设计技术服务中心

523300005018833666

13

浙江省万礼公益服务中心

52330000A93381836U

14

浙江新世纪人才发展研究院

52330000501881870J

15

浙江黄龙足球俱乐部

52330000501882881X

16

浙江长三角中小学教育科技研究院

52330000MJ873100XL

17

浙江锦江桥牌俱乐部

52330000A933810511

18

浙江省普惠爱老服务中心

52330000MJ8730218Q

19

浙江省现代纺织工业研究院

52330000501881811F

20

浙江林炎古陶瓷博物馆

5233000050188289XM

21

浙江五环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52330000745082645X

22

浙江省理安司法应用技术研究院

52330000A933815293

23

浙江一远电子材料研究院

523300007955663301

24

浙江现代商贸发展研究院

52330000501883059D

25

浙江小小足球俱乐部

52330000MJ873020XQ

26

浙江长青养老服务中心

52330000A93382409J

27

浙江省之江区划地名研究院

52330000MJ87303810

28

浙江钱塘江金融研修院

52330000MJ87317632

29

浙江易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中心

52330000A93381393C

30

浙江省东方新意公益交流中心

52330000MJ8730461K

31

浙江西湖文化研究院

52330000A9338221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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