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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1 14: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文件精神,现将《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3日



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


一、指导思想

适应全省老龄化不断增长趋势,满足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普及化发展要求,健全培训工作体系,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家庭照护者基本照护能力,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持续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基础及提升培训,培训养老护理人员27万人次以上,力争新增养老护理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其中,2020年12万人次以上,2021年13万人次以上(具体培训任务见附件1)。

三、培训要求

(一)培训内容

1.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9版)》要求开展培训。

理论知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及规范;人际关系与沟通;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及操作技能相关知识等。

操作技能:老年人各种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等。

适当增加专项照顾、文化养老、智慧养老、老年人健康管理等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

2.家庭照护者培训: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基础技能操作等。

由省民政厅组织编制教学大纲并颁布实施。

(二)学时要求

对家庭照护者培训要求达到20个学时;对五级/初级工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180个学时,已从事本职业、相关职业试用期满、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的培训人员要求达到80个学时;对四级/中级工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150个学时,已经过上一级培训的人员要求达到72个学时;对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120个学时,已经过上一级培训的人员要求达到48个学时。每1标准学时为45分钟,每个学员的培训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学时。

(三)考核认定

养老护理员,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的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证书。

家庭照护者,由县级培训基地参照专项能力进行考核并发放合格证书。

四、培训主体

建立省级、市级、县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地、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分层分级实施培训。

(一)省级培训基地:开设有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省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单体养老床位250张以上养老机构、省级养老行业协会、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培训机构,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省民政厅分批次确认,承接全省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一级、二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和养老院院长培训。

(二)市级培训基地:开设有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市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150张以上养老机构或总床位500张的养老连锁企业、市级养老行业协会,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各市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省民政厅备案,承接三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

(三)县级培训基地: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80张以上养老机构,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承接四级、五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一般不超过3家。

(四)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认定的县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地、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

五、培训补贴

对符合要求的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补贴按照《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由民政部门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重视政策落实,加大培训力度。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推进各项政策落实。根据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新增人员培训和在岗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及家庭照护者需求,加大培训力度,分类、分区域制定计划方案。此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不限户籍,省内外有意向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的人均可参加。

(二)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深化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培训流程,加强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检查,提高培训质量。培训的参考流程如下:2020年3月底前通过省级统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下步移至“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并认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主体资格—提交培训开班备案—组织培训—学员结业—考核认定(发证)—结果公示—申领培训补贴。要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网上经办服务信息,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全过程台账,确保可追溯和信息共享。

(三)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先培训后上岗,加大在岗人员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养老护理员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营造有利于养老护理员提升技能、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和兼职社会工作者参加培训,积极宣传家庭照护者培训效果。

各市民政局每季度及时汇总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情况,并填写《浙江省养老护理员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季报表》(附件2)和《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3)报省民政厅,联系人:陈柳,联系电话:0571—87055491,邮箱:809410958@qq.com。


附件1:浙江省2020-2021年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分配表.docx

附件2: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季报表.docx

附件3: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人员联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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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1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文件精神,现将《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3日



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1年)


一、指导思想

适应全省老龄化不断增长趋势,满足养老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普及化发展要求,健全培训工作体系,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加强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家庭照护者基本照护能力,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持续开展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基础及提升培训,培训养老护理人员27万人次以上,力争新增养老护理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其中,2020年12万人次以上,2021年13万人次以上(具体培训任务见附件1)。

三、培训要求

(一)培训内容

1.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养老护理员(2019版)》要求开展培训。

理论知识:养老护理员的职业道德基本知识;职业守则及规范;人际关系与沟通;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消防安全基础知识;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及操作技能相关知识等。

操作技能:老年人各种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照护评估;质量管理;培训指导等。

适当增加专项照顾、文化养老、智慧养老、老年人健康管理等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具有地方特色的内容。

2.家庭照护者培训: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基础技能操作等。

由省民政厅组织编制教学大纲并颁布实施。

(二)学时要求

对家庭照护者培训要求达到20个学时;对五级/初级工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180个学时,已从事本职业、相关职业试用期满、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的培训人员要求达到80个学时;对四级/中级工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150个学时,已经过上一级培训的人员要求达到72个学时;对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的培训要求达到120个学时,已经过上一级培训的人员要求达到48个学时。每1标准学时为45分钟,每个学员的培训时间每天不超过8个学时。

(三)考核认定

养老护理员,由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的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颁发证书。

家庭照护者,由县级培训基地参照专项能力进行考核并发放合格证书。

四、培训主体

建立省级、市级、县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地、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分层分级实施培训。

(一)省级培训基地:开设有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高等学校和省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单体养老床位250张以上养老机构、省级养老行业协会、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培训机构,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省民政厅分批次确认,承接全省专业化水平较高的一级、二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和养老院院长培训。

(二)市级培训基地:开设有养老护理相关专业的市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150张以上养老机构或总床位500张的养老连锁企业、市级养老行业协会,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各市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省民政厅备案,承接三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

(三)县级培训基地:辖区内单体养老床位80张以上养老机构,且符合培训场地、设施及师资条件,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承接四级、五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一般不超过3家。

(四)家庭照护者培训基地:认定的县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地、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分批次确认,并向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备案。

五、培训补贴

对符合要求的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补贴按照《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浙人社发〔2019〕5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由民政部门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重视政策落实,加大培训力度。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养老护理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推进各项政策落实。根据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新增人员培训和在岗从业人员技能提升培训及家庭照护者需求,加大培训力度,分类、分区域制定计划方案。此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不限户籍,省内外有意向从事养老护理员职业的人均可参加。

(二)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深化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培训流程,加强对培训基地开展培训的日常管理和过程检查,提高培训质量。培训的参考流程如下:2020年3月底前通过省级统建“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下步移至“浙里养”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申请并认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主体资格—提交培训开班备案—组织培训—学员结业—考核认定(发证)—结果公示—申领培训补贴。要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完善网上经办服务信息,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全过程台账,确保可追溯和信息共享。

(三)加大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先培训后上岗,加大在岗人员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养老护理员积极参加技能培训,营造有利于养老护理员提升技能、提供优质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和兼职社会工作者参加培训,积极宣传家庭照护者培训效果。

各市民政局每季度及时汇总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情况,并填写《浙江省养老护理员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季报表》(附件2)和《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3)报省民政厅,联系人:陈柳,联系电话:0571—87055491,邮箱:809410958@qq.com。


附件1:浙江省2020-2021年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任务分配表.docx

附件2: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季报表.docx

附件3:浙江省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工作人员联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