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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20-00395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20-12-31
文  号 浙民移〔2020〕112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31 10: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水库移民安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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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修订背景

    1.《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出台已经5年,原办法中有些规定与移民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不匹配。

2.原办法有些规定与水利部移民司的相关要求不适应。

3.政府数字化转型(最多跑一次)的要求。

二、办法修订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移民〔2019〕40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

三、与原办法主要区别

为了与财农〔2017〕128号和浙财社〔2018〕49号等文件精神相衔接,将原来的《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比原办法增加九条,删除合并一条。另外十八条中,有十一条与原办法基本一致,有七条内容进行了修改。

本办法制定的依据,扶持范围、内容、主体,审定给予项目资金扶持的条件,项目计划变更,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项目信息系统应用,项目资金扶持监督检查等内容与原办法基本一致。

本办法与原办法主要区别:一是项目资金扶持申报审查提出新要求,增加了第六条、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明确村集体项目的产权、收益及使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项目实地查勘等要求。二是增加了第十条内容,明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定项目资金扶持的时限。三是项目资金扶持计划编制由原办法按资金下达时间编制改为按年度编制,并增加了第十四条内容,明确下达年度计划的要求。四是项目资金扶持项目验收由原办法在相关单位自验初验合格和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再次组织验收改为根据行业规范要求和当地政府规定开展验收。五是增加了第十八条内容,明确项目资料的核定。六是对项目资金报账提出要求,增加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审查和报账。七是增加第二十六条,明确在一定条件下,有关管理职能可以下放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八是办法解释单位由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改为浙江省民政厅。

四、修订后的《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修订后的《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