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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9-02561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07-01
文  号 浙民提〔2019〕20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2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9-07-01 18: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民进组:

贵单位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2 号提案《关于改善养老机构失智老人照料现状》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1987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截至2018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122万人,占总人口的22.43%。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172.3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36%。失能、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口共77.81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6.94%。随着我省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失智老人不断增多,社会和家庭对失智老人照护服务的负担也越来越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加快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开展失智症照护,着力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需求。去年,省民政厅组织制定、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失智症照护机构服务标准。但是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指出的,我省的失智症照护还存在不少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缺乏相应的福利制度。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继续加大投入,创新制度,提高失智老人的照料服务水平。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高质量失智照护。今年的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都将“加强失能失智老人照护”列入。今年3月在温州召开了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现场会,明确要求每个县(市、区)至少确定一家养老机构开展失智症照护服务,公办的县级福利中心都要具备收住失能失智老人的设施条件和服务能力,实现政府“兜底”。省民政厅正加强调研,争取出台兼顾救助与福利的失能失智照护政策。目前,我厅正在研究建立独立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体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老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

二是实施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我省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恢复建立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按照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重塑护理员职业技能晋升渠道,增强养老护理员职业成就感。同时,落实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目前,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等市对公办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250元不等的特殊岗位津贴。我厅还将组织一批护理员赴日本研修,提高对失能失智老人护理与管理水平。

三是积极开展失智症早期筛查和预防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开展一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工作。深入开展全科医生签约服务,把失智老年人作为签约重点人群,开展全科医生上门诊视、健康宣教、保健咨询等服务。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购买专业社会组织的服务,加强失智症的社区筛查、预防宣传和早期干预。利用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家庭照护人员培训,提高家庭成员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认知水平分析,提高家属改善症状、延缓病情的照护水平。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失智老人照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养老服务处  陈忠军

联系电话:0571-87050220      传真:0571-87050220

邮    编:310007



附:12 关于改善养老机构失智老人照料现状的建议.doc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