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复[2019]8号
浙江之江公益学园发起人:
你们关于申请浙江省民政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书收悉。经研究,我厅同意作为浙江之江公益学园的业务主管单位。请你们积极做好前期筹备工作,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切实成为我省社会公益事业的有益补充。
此复。
浙江省民政厅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