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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9-004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民〔2019〕138号 公开日期 2019-11-18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民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10-2019-0007
政策解读
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和市场化运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11-18 17: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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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党委组织部、编办、直属机关工委、外办、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资委(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十部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现就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提升行业协会商会市场化运作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去行政化的原则,在总体完成脱钩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要求,对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进行深入系统的“回头看”,细化责任,查漏补缺,确保将“五分离五规范”的每一项要求都落到实处,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以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内部治理、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作用。

落实主管单位的主体责任。坚持“应脱尽脱”,推进“分离到位”“规范到位”。各业务主管单位应认真对照“五分离五规范”的各项要求,限期自查与原主管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任务完成情况,积极协调解决脱钩改革的未尽事宜和遗留问题,不得简单采用通知、声明或会议传达等方式“甩包袱”,将脱钩责任转嫁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应按要求切实配合落实好“回头看”的各项检查任务。

坚持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省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推动脱钩改革各项工作。省市县分级组织开展“回头看”,省级层面由省民政厅牵头落实,市县两级由各级脱钩联合工作机制负责落实。组织、机构编制、财政、机关事务、外事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党建、行政人员、机构编制、资产、行政办公用房、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情况的梳理检查和反馈指导。

二、主要内容

(一)限期检查脱钩改革成效

1、机构分离。取消行政机关(包括下属单位)与行业协会商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设立、独立运行,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原核定的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编制,按照《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和人员安置事宜的通知》(浙编办发〔2017〕22号)要求,进行核销或分流安置。涉及人员编制调整的检查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2、职能分离。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现有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不得将其法定职能转移或委托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职能调整的检查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3、资产财务分离。行业协会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隐匿、私分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财政部门负责批复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资产核实情况。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行业协会商会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腾退和有偿使用情况。

4、人员管理分离。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人事自主权,促进依法遵章自主选人用人。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各单位要认真自查是否仍存在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情况,并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

5、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按照中央、省委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有关精神和《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后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调整的办法(试行)》(浙组〔2017〕6号)等要求,理顺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党建工作脱钩不脱管。外事部门配合原业务主管单位做好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外事管理规定的传达和贯彻。

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完成上述各项分离要求的,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说明,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章程核准等相关事项。不再保留的行业协会商会,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开展审计清算,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二)全面加强党建工作

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具体指导,深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健全党的组织、加强党务工作力量、完善党建工作体制、推进党的工作,全面增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确保脱钩前后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

1、完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开展党的活动、有利于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原则,对适合实行属地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在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成立行业党组织,负责行业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民政部门成立社会组织综合党组织,对既不适合属地管理、又不能归口行业党组织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实行兜底管理。行业协会商会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单独成立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未达到单独组建条件的,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组织,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完善党建工作机构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秘书处负责人人选审核特别是政治审核办法,严把人选素质关。民政部门要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审查、年检评估的重要内容。在党费全额返还的基础上,多渠道保障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经费,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各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沟通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2、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健全基层组织,优化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党建工作机构要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沟通联系,实现对所属行业协会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情况动态掌握。已建立党组织的,原业务主管单位和接收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党组织关系划转、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相关工作。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接收单位要会同原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提出党组织组建方案,推动同步建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接收单位要及时选派既懂党建又熟悉行业情况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合理确定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系行业协会商会的数量,明确职责任务,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不称职的予以及时调整。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作用。行业协会商会应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规范管理的工作机制。推行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荐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探索行业协会商会党员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注重把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发展成党员,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层和从业人员中党员的比例。认真执行基层党组织任期制度和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按照“一方隶属、多方活动”的原则,把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纳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教育管理范围。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强化廉洁风险防控,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三十六条办法落实见效。党建工作机构要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三)有效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以章程为核心,完善会员管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等各项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以参与本行业经济活动为前提条件发展会员,一般不吸收个人会员,设立和及时更新会员账簿。单位不论大小,权利地位平等,鼓励差额选举,支持企业家通过民主选举担任主要负责人,探索理事长(会长)轮值制,推行秘书长聘任制、专职化。选任制秘书长不得与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来自于同一家会员单位,聘任制秘书长不兼任法定代表人。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任前公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重要领域和行业,可由党建工作机构在会员体系之外指导选派独立监事,督促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落实宏观调控要求和行业法规政策。未担任具体职务的理事、监事,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取酬和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所需工作经费由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2、明确主要服务职能。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代表、维护和增进行业的、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内的培训、交流、咨询、推介等活动。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标准制订、决策咨询等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参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化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市场垄断行为,促进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参与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3、推动政府购买服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委托授权机制。行规行约标准制定、业内企业资质认定等适宜社会力量承接的职能,可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鼓励行政机关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委托事项。行业管理部门要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为行业协会商会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指导,促进购买服务工作有效有序开展。民政部门要持续优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宣传推广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

4、做强做大地位影响。行业协会商会要以优质服务不断吸纳新会员、扩充新力量,对名称相似相近、业务交叉重叠的要引导其合并重组,扩大行业覆盖面,提升行业代表性。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培训指导力度,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行业自主创新平台,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结合浙江实际发展新兴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努力打造一批在国内甚至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支持省内优势行业发起组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规范评比表彰达标活动和收费行为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全员参与等级评估,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退出机制,对覆盖面小、服务能力弱、作用不明显的行业协会商会,引导其注销重组。

(四)完善综合监管机制

全面落实《浙江省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要求,不断完善专业化、协同化、社会化监督管理机制,构建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民政、财政、税务、审计、价格、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

1、完善登记管理。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进行登记审查,加强对其成立必要性、发起人代表性、会员广泛性、运作可行性等方面的审核,严把登记入口关。注重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科学充分论证新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必要性。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治理机制、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业协会商会的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及时公开和更新行业协会商会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资产监管。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和行业协会商会接受、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3、规范收费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指导监督,从严从实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规范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4、强化行业指导与管理。行业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思路,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主动了解掌握在本行业领域内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基本情况,积极开展政策和业务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引导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工作方案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本行业领域内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引导其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依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专项治理,查办或协助查办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以“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加强规范性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诚信承诺和自律公约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诚信承诺书,重点就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作出承诺。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失信“黑名单”制度,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和省的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年检、评先评优等方面进行限制,提高行业协会商会守信收益、增加失信成本。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评估机制,发挥好第三方评估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经报批继续实行双重管理体制的行业协会商会,在落实业务主管单位监管职责的基础上,参照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运作模式,有序推进人财物等方面的分离规范,激发其生机活力。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切实把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促进市场化运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有效把握行业协会商会建设发展的正确方向。要严明纪律,细化责任,积极落实“回头看”的各项工作,促进形成“脱钩不脱管”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业务主管单位承担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的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查漏补缺,主动与各项分离任务相对应的职能部门做好协调对接。机构改革中发生撤并和转隶的,由履行原单位职能的部门接手负责。组织、机构编制、财政、机关事务、外事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台账,压实责任。省级层面的“回头看”检查报告,应在12月10日前由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省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县两级的“回头看”检查报告,应在12月底前报送省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优化机制,促进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换位思考,精准施策,逐步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市场化运作的政策举措,不断优化激励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本领域本系统发挥作用的机制办法。要主动倾听意见,注重分析研判,加强靠前指导,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增活力,以改革促发展。发现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附件:⒈附件1列入脱钩改革范围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名单.docx

附件2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回头看”自查表.docx

3.附件3省级有关单位名单.docx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