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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9-02321 主题分类 民政、社区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9-01-03
文  号 浙民民〔2018〕156号 主题词
政策解读
《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03 10: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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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的意义何在?

政府是否以及向谁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是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是市场条件下竞争性选择的结果。编制该项目录,是实施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其主要功能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社会组织树立服务社会、服务政府的形象,二是有利于政府等相关主体在选择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合作对象时缩小范围、明确目标。必须说明的是,该目录并不具有强制性,即相关主体在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时,不一定非得从目录中选择;也不意味着,目录中的每个社会组织,必须要实际地承接到相关主体转移或购买的某项职能或服务。

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在申报对象上有什么要求?

凡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对照相关资质要求自愿申报。登记管理机关仅对其资质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核确认。

三、进入该推荐性目录,对社会组织有什么积极意义?

进入该项目录,表明社会组织在承接某项政府转移职能或购买服务方面具有较好能力和较强意愿。《办法》规定,相关主体在选择承接的社会组织时,对进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据了解,实践中在政府购买服务时对进入目录的社会组织予以加分的案例已经不少。

四、进入推荐性目录后是一劳永逸、终生有效的吗?

根据要求,该项目录执行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皆可申报,一次入选5年有效。同时,每年还要根据年检等情况进行复核,如社会组织发生“年检不合格”等规定情形的将被从目录中排除。

五、现《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和老《办法》主要的差别是哪些?

新老《办法》相比,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为适应每年变动的具体情况,《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具体内容不再直接列举;二是根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等,申报材料作了大幅简化;三是为了与年检等工作衔接留下余地,在申报认定程序中不再规定各个环节具体的时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