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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9-023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移安〔2019〕1号 公开日期 2019-01-07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9-01-10 14: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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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移安〔2019〕1号

 

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建水库项目法人和移民安置实施机构: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号)和相关政策,提高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扩大覆盖面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是由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的对移民安置工作开展的社会监督。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含5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都应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包括移民安置综合监理和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本工程的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恢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应覆盖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全过程,与移民安置实施工作同步开展,至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完成。

二、完善委托机制

委托方应采取招标的方式,在移民安置实施前,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自律管理规定资质且与委托方、综合设计(设代)单位没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并报省、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委托方要保障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必要费用,要保障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参与移民安置实施政策制定、移民安置实施有关问题协商讨论等移民安置重大决策的权利,更好地发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作用。

三、落实管理责任

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要将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作为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监督管理的有效补充,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检查、指导;要督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切实履行合同义务,选派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总监督评估师(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定期驻现场开展工作,选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监督评估师(监理工程师)常驻现场,保持监督评估人员的稳定,确保监督评估工作的连续性;要参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的审查,支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如实反映移民安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协调委托方认真处理有关问题。

四、加强成果运用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项目法人要充分利用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成果,完善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要及时研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提供的月(季)报、年报,重视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提出的评价和意见建议,研究解决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发现的问题,把握移民安置质量和工作进度、移民安置资金使用和拨付进度。要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成果和对监督评估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作为移民安置各阶段验收工作重要依据。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各项工作举措和要求落实到位,并及时向我办反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