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区划地名
索 引 号 002482146/2016-02190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6-05-24
文  号 浙地名普查办发〔2016〕8号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属性信息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24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字号:[ ]打印此页

 

浙地名普查办发〔2016〕8号

 

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属性信息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安排,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基本完成地名信息外业调查、地名属性信息录入、地名属性信息初审等工作,总体进展顺利。近日,省地名普查办对各县(市、区)提交的地名普查属性信息进行初步检查,发现还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地名来历、含义、历史沿革等字段内容填写不完

整、不准确、不规范,如大量填写“因山命名”“因路命名”“查无可考”,地名信息内容明显失真、描述不准确、文字条理不清等;

二、地名登记表中的非必填项,填写类别缺少或者数量不够;

三、地名属性信息的多媒体文件没有100%录入;

四、地名标志信息覆盖率没有达到20%以上;

五、结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开展地名标准化、地名标志更新、增设工作还不够。

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管理规定》(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发〔2015〕11号)、《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浙地名普查组发〔2014〕2号)、《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浙地名普查办发〔2016〕3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下半年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检查验收工作,现就加强地名普查属性信息质量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所有县(市、区)须于2016年6月底之前完成地名属性信息数据库的上报工作。

二、地名来历、含义、历史沿革,地名登记表中的非必填项,多媒体文件、地名标志等内容,严格按照《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说明及正文内容进行填写。

三、各地要结合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在地名普查过程中积极开展地名标准化处理、地名标志更新、补设等工作。

四、本次地名普查专用涉密计算机需安装终端安全管理软件,并由省普查办统一购置和配发。

五、各县(市、区)提交的地名属性信息经省地名普查办检查后,将以反馈单形式反馈检查结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填写。

六、根据国家、省地名普查的有关要求,各市、县(市、区)要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监理工作,并以设区的市为单位上报监理单位落实情况。

 

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24日